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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設立“散戶代理機構”的關鍵在于維權

2012-12-15 00:57:40

曹中銘

日前,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赴江蘇、上海調研時表示,證監會正研究能不能成立一家或幾家機構,由其出面購買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不一定多,代理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起訴訟、參與治理。這一構想無疑很有創意。

由于機構投資者一般持有上市公司較多的股份,無論是參加股東大會,還是參與上市公司治理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優勢。因此,郭樹清所說的“代理投資者”,應該是以代理中小投資者為主。畢竟,在絕大多數情形下,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的意愿并不足,更何況還常常受到時間、費用等多方面的限制。

如果是由證監會出面設立,影響力顯然非比尋常,但操作起來是否順當,筆者以為值得商榷。以參加股東大會為例。即使不考慮那些終止上市或暫停上市的公司,目前滬深兩市掛牌公司已達2450余家,每家上市公司每年都會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如果由代理機構派人參加,則參加股東大會的次數就超過2450次,這還不包括每年還有眾多的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狀況,某些上市公司在同一天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也未考慮在內。另外,隨著今后掛牌公司越來越多,意味著代理機構參加的股東大會將越來越多,這無形中會給代理機構帶來更大的壓力。休說是人員安排不過來,即使是參加股東大會的費用,也不會是一筆小數目。

投資者對股東大會視如雞肋,主要是由于其沒有話語權。另一方面,制度建設的缺失同樣難辭其咎。年度股東大會抑或是臨時性股東大會,都會對相關議案進行表決,但某些大股東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常常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中小散戶如果無法親臨現場,實際上也就失去了投票權,而投票權的喪失實質上是被上市公司剝奪了。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于網絡投票,監管部門僅僅只是“鼓勵”,并沒有強制性的要求。某些上市公司正是利用這個漏洞,通過現場投票達到利益輸送與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目的。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必須開通網絡投票,至少投資者有了表達自己意愿的渠道,又何勞“散戶代理機構”去代理呢?

訴訟維權確實是A股市場的一大“短板”,常常是,即使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但受地方保護主義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有時也不得不面臨著欲哭無淚、欲訴無門的尷尬境地。這既凸顯出投資者維權的艱難,也折射出維權機制的缺位。另外,像“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違規行為,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根本無法向違規者索賠。由“散戶代理機構”代理投資者提起訴訟,固然能夠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方便,或許其效果比投資者自己訴訟更好。但筆者以為,與其由代理機構進行代理,倒還不如及早推出集團訴訟機制,而集團訴訟機制的建立,顯然比“散戶代理機構”更具威懾力,也更能達到懲罰違規者的目的。

其實,監管部門欲設立“散戶代理機構”,除了說明A股市場中小投資者維權難外,也從側面說明了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還存在諸多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從這個角度上說,設立“散戶代理機構”,并不如強化制度建設更有意義。試想,如果集團訴訟機制推出,投資者還需要“散戶代理機構”代理提起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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