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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取消

人民日報 2012-12-22 20:42:38

國家發改委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本報北京12月21日電  (記者朱劍紅)據國家發改委網站的消息,為進一步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根據當前發 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國家發改委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國家發改委的通知說,鑒于當前電煤供需逐步趨緩、電煤價格在全國范圍內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 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對電煤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即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電[2011]299號)中對 合同電煤價格漲幅和市場交易電煤最高限價的有關規定,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國家發改委要求,解除對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后,各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特別是電煤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電煤生產經營情況監測制度,建立電煤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山西、內蒙古、 陜西等主要產煤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產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產量、熱值、成本等情況,若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變化,要及時向發改委報 告。同時,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電煤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對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各類違規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并開展監督 檢查。地方各級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當干預企業煤炭供銷等經營活動。嚴禁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控制煤價;不得采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 手段變相漲價;不得哄抬煤炭價格。對煤炭經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責編 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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