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2-12-25 10:23:30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昨日三審,新的草案做了四點主要修改,備受市場關注的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未能納入監管。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昨日三審,新的草案做了四點主要修改,備受市場關注的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未能納入監管。
PE/VC未納入基金法監管
與此前的二審草案相比,此次最重要的修改是將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中,包括“買賣股票”等證券的描述,改為“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這一修改意味著對于投資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者股票的活動,仍按照現行部門職能分工進行管理。
這也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的范圍仍限于投資公開發行股票的市場,如A股;而投資非公開發行股權或股票的私募股權投資(PE)、風險投資(VC)則不被納入其中。在目前的政府部門職能分工上,前者歸屬于中國證監會監管,后者則由發改委監管。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是基金法修訂的組織者之一。在12月份的一次論壇上,吳曉靈稱,之所以希望將PE/VC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是基金法修訂本意是要保護投資人利益,給予PE基金合法地位,避免重復征稅。
但在基金法修訂草案將PE/VC納入監管范圍之后,市場爭議較大,認為PE/VC是上市前股權投資,不能與公開市場股權投資采取同一監管標準,且PE/VC與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分屬兩個政府機構監管。吳曉靈說,“理論認識不同、監管主體存在爭議、市場對修訂工作有誤解”,是PE/VC最終未能納入監管的原因。
約束監管人員任職基金公司
基金法對監管機構人員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中任職做出了與《公務員法》的銜接要求。此次修訂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中擔任職務。”
在基金法修訂的二審中就有數位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這一意見,要求約束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離職后一定時間內不得擔任基金公司高級職務。但公務員法對于此種情況此前已有規定。
據不完全統計,在基金行業內有超過50名前證監會官員任職,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等職務。
此外,本次修訂還包括,將“基金公司主要發起股東應當是注冊資本三億元以上的金融機構”修改為“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二審草案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權“決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修改為“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新聞背景
基金法修訂2009年啟動
《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2004年正式實施。
該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地位、基金財產、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募集、申贖、信息披露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投資者投資公募基金,其資產和權益受到這一法律的保護。
在基金法實施之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從1998年起步。
隨著中國財富管理行業的發展,公募基金2009年發展到2.7萬億元規模,成為居民打理財富的主渠道之一,而依托信托成立的陽光私募也發展到千億規模,原有法規框架已不能滿足這一行業的發展需求。
2009年基金法修訂啟動,今年6月修訂初稿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今年10月二次審議。
昨天是基金法修訂三審。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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