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3-01-16 00:40:58
每經記者 楊井鑫 張威 發自北京
繼去年年底各商業銀行搶發次級債“補血”之后,今年“新版”的次級債備受各界的關注。
1月15日,工行發布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提及了2014年末前增發行不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等值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工作的議案。這意味著,該行很可能成為資本管理辦法新規實施后發行“可減記”次級債的首家銀行。
附帶“可減記”條款
2012年6月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商業銀行從明年起發行的次級債,必須滿足“含有減記或轉股的條款”等11項標準,否則將無法被計入監管資本。而去年12月7日,銀監會在《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意見》)中再次明確了合格資本工具的認定標準,主要是包含減記條款和轉股條款。
作為2013年首家發行可減記債的上市銀行,工行在《公告》中稱,新增發行總額不超過折合人民幣600億元、帶有減記條款但不帶有轉股條款、期限不短于5年的合格二級資本工具。
事實上,今年1月1日起,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新規正式實施,該管理辦法根據國際統一規則,對銀行資本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在此情況下,銀行將面臨更大的資本補充壓力,和更高的資本質量要求。
從國外經驗來看,已發行的符合新監管標準的資本工具主要包括優先股、或有可轉換資本工具以及可減記次級債等,而國內目前將資本創新工具制定在了“可減記”和“轉股”上。
據《意見》中的規定,當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發生時,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減記。減記可采取全額減記或部分減記兩種方式,并使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恢復到觸發點以上。當二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發生時,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若對因減記導致的資本工具投資者損失進行補償,應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對于“轉股”形式的規定,銀監會則明確表示為,當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發生時,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合同約定轉為普通股。轉股可采取全額轉股或部分轉股兩種方式,并使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恢復到觸發點以上。當二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發生時,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合同約定全額轉為普通股。商業銀行發行含轉股條款的資本工具,應事前獲得必要的授權,確保觸發事件發生時,商業銀行能立即按合同約定發行相應數量的普通股。
同時,《意見》提到減記或轉股的觸發事件。“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指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二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是指以下兩種情形中的較早發生者:1.銀監會認定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2.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
投資者風險不大?
“發行可減記次級債是因為國內銀行監管規定與國際接軌,對資本質量和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析人士表示,“監管層也希望能通過這種方式,加快中國銀行業的轉型。畢竟國內銀行還是一種資本高消耗的發展模式。”
據了解,新監管規定的銀行資本包含三個層次:核心一級資本、其它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同時,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也有所提高,具體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后,在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
同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特別強調了資本必須具有“吸收損失”的功能,即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必須有“可轉股”或“可減記”條款。
據了解,吸收損失是銀行資本的核心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在銀行清算條件下吸收損失,資本工具的功能是為普通債權人和存款人提供保護;二是在持續經營條件下吸收損失,資本工具可隨時彌補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損失。
“新規要求在發生觸發事件時可轉股或減記,對投資者來說理論上存在風險。如果直接減記,債權人先于股東承擔損失,也就是說發行人不用償還債務,這種損失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上述分析人士稱。
該人士認為,從中國銀行的實際情況來看,銀行倒閉破產的可能性非常小,尤其是國有大行,發行的這類債券還是能夠得到市場認可的。
其實,去年年底,武漢農商行就曾經率先嘗試發行過12億該類有減記條款的次級債,期限為10年,票面利率為6.50%。從票面利率來看,當時有減記條款的次級債是有更高的票面利率作為風險的補償,債券利率明顯稍高于無減記條款債券。
“武漢農商行畢竟是地方性銀行,與工行的情況并不一樣。債券的利率與風險及評級相關,大行發行的這類有減記條款的債券票面利率也不一定會高出多少。”上述分析人士說,這與債權發行的具體期限、債券評級和市場行情都有一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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