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3-01-16 01:54:11
每經記者 徐杰 發自浙江寧波
做了30多年企業,老戴第一次遭遇這樣的麻煩事情,最近3年來,一直被一筆“久而未還”的委托貸款所困擾。老戴真名為戴永豐,為寧波寶云集團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據戴永豐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這筆2000萬元的借款是2007年4月30日委托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貸給一家企業,但2009年初這家企業沒有了償還能力。但令老戴意料不到的是,原有超過4000萬元的質押物在債務關系未清時卻離奇地發生了置換,置換后的質押物實際價值卻不到1000萬元。
戴永豐認為,廣發銀行沒有履行委托貸款的盡職職責,向法院起訴主張,要求后者賠償,但一審法院判決只賠償80萬元。 戴永豐已經向寧波市中院上述,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同時賠償相應的委托貸款本金及利息。對于上述事宜,廣發銀行寧波分行辦公室張姓有關負責人昨日(1月15日)未正面回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采訪內容。
借款面臨償還風險
戴永豐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稱,2007年4月30日,其以公司以及個體兩個主體分別借給一家名為寧波市賽博電器有限公司兩筆借款,一筆是1300萬元,另外一筆是700萬元,
同時,戴永豐、寧波市賽博電器有限公司以及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三方簽訂了《委托貸款合同》協議,上述兩筆借款均為一年。
上述委托貸款確認了抵押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的資料顯示,上述抵押物為舟山海港休閑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朱家尖鎮蘇北站海塘畈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權。該抵押物于2007年1月經舟山市藍舟地價評估事務所評估,價值4361.85萬元。
在債務關系未清的2007年12月份,質押物發生了置換。《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的資料顯示,2007年12月18日,廣發寧波城北支行與另外一家公司簽訂了《最高抵押合同》,這家公司名為上海惠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為賽博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12月18日期間作為債務人與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簽訂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最高限額本金為2000萬元。上述抵押合同附有的抵押物清單明確為一塊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泗安鎮三里亭村,面積為24973平方米(約37.36畝)的土地使用權,(地塊編號長土國用2004第18—2213號),廣發銀行出示的評估價值為4000萬元。
經過上述變化后,寧波賽博電器有限公司對戴永豐的抵押物由舟山海港休閑旅游開發有限名下的土地變為了上海惠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這塊位于浙江湖州長興縣的土地。 按照借款為期一年的期限,2008年4月29日已經到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的資料顯示, 2008年4月29日,戴永豐、廣發銀行寧波江北支行、以及賽博公司、上海惠亭四方簽訂了《委托貸款合同》,戴永豐為委托人,廣發銀行寧波江北支行為受托人,借款人為賽博公司,上海惠亭則為擔保人,至于該合同是否2007年這份合同的延續,還是是否中間已發生內容變更,截止記者發稿時,還未進一步確認,但對于戴永豐來說,這次抵押物生置換帶來了無法預料的風險。
“虛高”抵押物
戴永豐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當時要求看有資質的評估報告,銀行負責人說評估報告不在銀行,但有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單,都蓋有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的公章”。
后來,對于位于浙江省湖州長興縣的這塊土地,經第三方評估出來的價值與4000多萬元“大相徑庭”。寧波市江北法院委托寧波甬興土地評估有限公司估價并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顯示,該抵押物2010年的單價地價為379元/平方米,總價只有946.4767萬元,這還是四年后的價格,期間土地價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上漲。
而在廣發寧波城北支行與擔保人上海惠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協議估價合同》中顯示,該土地2007年單位地價為1602元/平方米,總價為4000萬元,同樣一塊土地抵押物,前后為何存在如此懸殊?
“2007年這份土地的估價報告不是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單位評估出來的,而是由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內部房地產估價小組自行草率估價出來的。”有知情人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稱。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的2007年的這份《房地產協議估價合同》顯示,甲方為廣發銀行寧波支行房地產估價小組,乙方則為上海惠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估計方法則為“市場比較法”,耐人尋味的是,在協議甲方的蓋章處,甲方則變為了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而不是廣發銀行寧波支行房地產估價小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廣發銀行內部的《廣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人民幣委托貸款操作細則》第七條則明確規定,委托貸款貸款人不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對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貸款人不出具擔保審查意見,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責由委托人自行決定,貸款人可根據委托人與借款人自行商定的擔保方式行使委托代理責任,同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
“根據廣發銀行自己內部的文件要求,銀行不能出具擔保審查意見,但其還可以自行從事委托貸款業務,同時還出具估價報告?”這樣的邏輯方式讓戴永豐感到不解。
銀行失職被判80萬元
2011年8月15日,戴永豐于向寧波市江北法院提起訴訟,后者分四次開庭,分別于2011年9月20日、11月30日、2012年1月11日、2012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
寧波市江北法院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編號為(2011)甬北商初字第35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前述37多畝土地最后被其他人以1000萬元最高價拍賣,扣除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執行費等,最后,戴永豐從這塊原抵押價值高達4000萬元的土地實際只受償960多萬元。
江北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作為有償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在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負有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戴永豐之所以委托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發放貸款,也是基于對廣發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份信任,廣發銀行城北支行注意的義務的標準應像辦理自營貸款業務一樣。
當初由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自行估價的依據是什么,并且結果相差如此懸殊?為何未委托第三方做估價報告,這其中是否隱藏了怎樣了的商業邏輯,對于上述諸多質疑,廣發銀行寧波分行辦公室張姓有關負責人未正面回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采訪。
令戴永豐難以接受的是,寧波市江北法院四次開庭后駁回了戴永豐有關廣發銀行寧波城北支行的賠償要求,只判決賠償80萬元的損失。
戴永豐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其本人已經向寧波市中院上述,要求撤銷原來江北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同時賠償相應的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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