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3-01-22 09:20:10
麥格昆磁公司憑借成分專利,長時間壟斷了粘結釹鐵硼磁體和燒結釹鐵硼磁體在美國、日本和歐洲的銷售權。
由專利戰略轉戰商業秘密
蘇州瑞泰成立于2004年,公開資料顯示,蘇州瑞泰公司項目為“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公司投資總額為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300.1萬美元。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生產各類稀土用磁材料、稀土永磁合金等本公司自產產品,并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蘇州瑞泰的經營范圍被麥格昆磁所指完全一致。
麥格昆磁使用專用設備涉及到主要技術信息是“快速凝固裝置”的美國發明專利,專利申請日期是1993年,但美國麥格昆磁這項技術并未在中國申請獲得專利。
蘇州瑞泰一位股東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有關‘釹鐵硼磁粉’產品的生產設備、工藝技術信息屬于公眾所知悉的信息,早于蘇州瑞泰成立之前即已由國內外媒體所公開,已為國內所公開使用,并已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所普遍掌握,也可以通過對公開產品、設備進行直觀或簡單的測繪、拆卸等方法予以獲取”。
記者在查閱大量理論文獻后發現,有關釹鐵硼磁粉的技術生產工藝文章比較多,其中還提到中國在80年代就已經開始研究該工藝。
記者隨后采訪了幾位業內專家,某研究所一位專家表示,“釹鐵硼磁粉的生產工藝確實是公知信息,包括甩帶輪技術和噴嘴技術,在國內生產銷售釹鐵硼磁粉并不違反麥格昆磁的專利”。
事實上,在過去幾年中,麥格昆磁通過專利訴訟戰略,讓HP、LG、IBM等大型電子公司都敗訴過,同時打擊了對手,但此次訴訟中,麥克昆磁無法在專利上占利,其訴訟請求放在了商業秘密上。
2009年,麥格昆磁向蘇州市公安局報案,其稱專用設備“金屬材料旋淬速凝裝置”及“甩帶輪系統及相關結構”含有商業秘密,夏凌遠違反了此前簽訂的《和解和相互豁免協議》,給蘇州瑞泰提供了生產設備和技術,因此蘇州瑞泰侵犯了該商業秘密。
隨后,蘇州市公安局的鑒定結論通知書顯示,麥格昆磁的專用設備“滿足法律上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并且鑒定認為,“瑞泰公司噴嘴堵頭材質、結構和尺寸及金屬棒材質不相同,但與麥格昆磁非公知信息點實質相同”、“甩帶輪總成及相關結構與麥格昆磁相應的商業秘密實質相同”, 在鑒定過程中,因提取了生產設備中的關鍵部位,致使蘇州瑞泰生產停頓。
蘇州瑞泰對此鑒定并不認同,隨后提起重新鑒定申請書,但第二次鑒定結果仍然被判定為“結構實質相同”。
上述專家表示,“工藝、流程都知道,很多細節問題要靠長時間的積累,設備確實可能都涉及到商業秘密”。
然而蘇州瑞泰向記者提供的一份證據顯示,2005年蘇州瑞泰通過上海有色金屬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從公開渠道買得甩帶輪部件及噴嘴部件,上述股東稱“2003年、2004年前在國內外市面上已經有了加工廠在銷售該類產品,業內已是公知信息”。
該股東還稱,“夏凌遠和張大鳴與蘇州瑞泰已經沒有關系,對方并沒有證據證明雙方還存在關系,也沒有證據表明蘇州瑞泰的設備由夏凌遠復制生產并賣給我方”。
同時,蘇州泰瑞對蘇州公安局的鑒定提出了質疑。兩次鑒定,蘇州市公安局聘請了同一家江蘇省鑒定單位,盡管該鑒定單位有資質,但其認為“鑒定人員并沒有鑒定資格證書,此份鑒定不具權威性”,蘇州瑞泰在法庭上提出了質疑,目前法庭是否愿意受理蘇州瑞泰重新鑒定的要求仍不得而知。
知深法律人士趙占領表示,“鑒定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主要看是否不為公眾知悉的信息、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是否是商業活動中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權利人必須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還需要權利人提出證據來證明其是商業秘密的證據,此案中公安局出示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一份證據,但如果被告方提出鑒定人沒有資質,那么鑒定程序上是有問題的,鑒定結論則會打折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了麥格昆磁多個部門,但沒人表示對此負責,隨后記者聯系到該公司總裁秘書,該秘書稱,“一般不會接受采訪,仍然需要請示后才知”。截至發稿時,麥格昆磁未對此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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