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3-01-30 08:34:24
證監會表示,對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自查報告,又未及時提出中止審查申請的項目,將按程序對本次發行上市申請予以終止審查。
在IPO財務大核查開展近一個月后,針對保薦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諸多疑問,證監會29日集中回復,明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各自責任。一些中介機構提出自查報告能否延期,證監會表示,對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自查報告,又未及時提出中止審查申請的項目,將按程序對本次發行上市申請予以終止審查。此外,《答復》提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自查的范圍應包括整個報告期,而不僅局限于2012年度報告。2013年3月31日前新申報的企業均應納入本次自查范圍。
證監會是在《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答復》中作出上述表述的。《答復》提出,如果確實出現在3月31日前無法提交自查報告的情況,根據證監會審核流程,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可提出中止審查申請,待其提交自查報告并經審核后,證監會仍將對該部分企業按比例組織抽查。
因申報企業自查工作與其年報補充、反饋意見回復工作密切相關,中介機構應同時申報自查報告和2012年年報補充資料。對正處反饋意見回復階段申報企業,反饋意見回復可與自查報告一并于3月31日前遞交,對由此導致的反饋意見回復延期可免于提交延期回復報告或中止審查申請。
關于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能否聯合調查,《答復》提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各自責任。本次專項檢查要求,保薦機構和會計師應分別編制工作底稿,收集調查證據,發表自查意見,分別出具自查報告,且自查意見不得以其他中介機構意見為前提。
關于本次自查人員構成,《答復》明確,中介機構在自查過程中應強化機構整體質量控制制度,審慎評估項目風險,妥善安排自查組成員構成,自查組內應有一定數量和級別的獨立自查人員,自查報告的出具應嚴格履行質量控制程序。對于存在高風險特征的申報企業,中介機構應充分考慮質控人員參加的必要性。對于自查項目,會計師事務所總所應在自查過程中統籌安排包括分所在內的各項工作,總所風險和質量控制部門應在計劃、實施和報告階段中切實發揮風險控制作用。
有中介機構提出,會計師事務所及保薦機構在以往的審計或盡職調查過程中均對發行人的情況作過調查,部分工作可能與本次通知要求有所重合,此情況下,是否需全部重新核查。
對此,《答復》提出,在此情況下,中介機構應對照有關要求應核查的事項,如果以往的核查工作是有效的,并且能夠確保所核查的事項真實、準確,可不再重復核查,但應在自查報告中說明核查過程和核查結論,并將相關資料和工作記錄納入本次自查工作底稿;若雖經核查,但核查程序未符合要求,或出現報告期的更新導致原核查結論不成立的,均應重新核查并出具核查結論。
部分中介機構認為,可能存在部分情況,如銷售客戶或供應商不接受訪談或核查、赴境外核查受到嚴重限制等,導致操作中可能存在無法出具明確核查意見的事項。對此,《答復》明確,存在上述情況的,中介機構應在自查報告中如實反映已經實施的核查工作以及未能出具明確核查意見的原因等,并請說明該情況對中介機構形成的申報企業專業意見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及依據;如果此類事項占發行人業務比重較大,請中介機構慎重考慮接受其業務委托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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