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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園集團:長和投資套現“孝敬”股東違背承諾被調查

2013-02-20 01:00:00

長園集團董秘劉棟表示,長和投資忽略了12個月內不減持的承諾,是工作疏忽所致。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鮑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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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鮑春妹

1月31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長園集團控股股東長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和投資)在承諾的不減持期間,大筆減持4000萬股,套現2.4億元。長和投資違反承諾減持的動機是什么?套現的2.4億元又去往何處?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又會作何反應?時至今日,這些問題都有了答案。

記者獲悉,長和投資違反承諾減持目的是給股東分紅,李嘉誠間接控股的香港長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和控股)將分得約1.74億元(稅前)的減持所得;目前上證所、證監局等已就此事展開調查。

交易所、證監局介入調查/

針對長和投資違背自身承諾減持長園集團(600525,收盤價6.57元)股份一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多次致電上證所。上證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1月31日左右,上證所就已將長園集團控股股東違規減持的相關事宜反饋給相關業務部門,業務部門表示會展開具體的監管,并將依據相關規則進行處理。對于“是否那個時候就已經展開了調查”這一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應該是的”。

隨后記者致電長園集團,公司董秘劉棟表示,長和投資的減持行為曝光后,上證所、證監局等監管機構一直在就該事件進行調查。同時劉棟也表示,應該很快就會有結果。

長和投資違背承諾減持,其處理結果又當如何?

上證所表示,上市公司的處理方式有很多種,首先看是否違規,其次看違規在哪里,如果涉及到相關的信息披露需告知投資者的話,上證所會督促上市公司完成信息披露義務;但若以其他方式處理的話,會是上證所和公司之間的內部處理,由上證所直接跟上市公司溝通處理。

長和投資減持為股東分紅/

2012年3月29日,長園集團公告披露,控股股東長和投資增持公司300余萬股股票,且在未來12個月內將繼續增持,并承諾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公司股份。但令人意外的是,一年承諾期未過,2013年1月28日、29日,長和投資累計減持3908.91萬股長園集團股份,套現金額高達2.42億元。

長和投資為何會在距離承諾期滿前兩個月大筆減持?套現所得的2.4億元進入誰的腰包,用處是什么?就這些疑問,《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多次致電長園集團,但并未得到明確的答復。昨日(2月19日),記者再次致電長園集團,這次終于得以釋疑。

劉棟向記者表示,長和投資主要避開了去年3月份增持后的6個月短線交易以及2012年年報披露時間窗口的敏感期,但忽略了12個月內不減持的承諾,是工作疏忽所致。

至于減持套現的目的,據劉棟介紹,長和投資主要是為了向其股東分紅。

資料顯示,李嘉誠間接控股的長和控股持有長和投資72.36%的股份,是長和投資的控股股東。以此計算,長和控股此次分得約1.74億元(稅前)減持所得。

工作疏忽的結果,長和投資違反了自身承諾的不減持行為,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律師:大股東涉嫌虛假陳述/

長和投資上述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會得到怎樣的處理?投資者怎樣維護自身權益?為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以下簡稱NBD)咨詢了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

NBD:長和投資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王律師: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其中,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本案中,相關方(即長和投資)違背公開承諾減持,由于該減持與投資者正常預期嚴重不符,極有可能會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則該“減持”就是重大事件,對于該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適當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披露,如未及時披露的,就構成虛假陳述中的“不正當披露”。

NBD:長和投資上述行為會對投資者產生怎樣的影響?

王律師:會有不少投資者由于相信“承諾”的嚴肅性而做出投資決定,違規減持與投資者正常預期嚴重不符,將使投資者喪失最基本的合理信賴,同時投資者也可能因該欺騙行為遭受投資損失,違規減持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NBD:若上證所、證監會等相關部門認定長和投資、長園集團的虛假陳述后,公司會面臨怎樣的罰款?投資者又怎樣索賠?

王律師:如證監會認定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的,可對行為人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193條)。”同時,投資者也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投資者的索賠訴訟以證監會認定存在虛假陳述為前提。

NBD:上證所告知,一般對公司的處理會有兩種形式:直接和公司聯系、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是否都應該公告?

王律師:如是公開譴責,如涉及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高管的,上市公司應予公告;上證所也會在其平臺上公告其譴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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