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3-02-25 08:16:27
作為近年來第二例跨國藥企賠償受試者案例,拜耳醫藥賠償受試者5萬歐元的案子近日備受關注。
每經記者 黃志偉 發自北京
作為近年來第二例跨國藥企賠償受試者案例,拜耳醫藥賠償受試者5萬歐元的案子近日備受關注。
昨日,受試者的兒子廖先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由于對賠償金額不太滿意,他正考慮提出上訴。
在進行訴訟時,受試者張老太提出了金額為15萬歐元的賠償要求。據他們了解,拜耳醫藥在德國的母公司為每位受試者進行投保,每位受試者最高可以得到50萬歐元的賠償。
在法院進行庭審的過程中,經過法院屢次釋明,拜耳醫藥以內容多、翻譯成本高、翻譯周期長、公證認證周期長等非法定理由,拒絕提交。最終朝陽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相關規定,認定上述該保險合同中有關于發生嚴重不良事件,即應向受試者賠償的內容,賠償數額最高為50萬歐元。據庭審法官表示,5萬歐元的賠償金額依據的是張老太受到的損失等具體情況。
廖先生認為,既然法院應該認定上述證據存在,應該按照投保的最高金額進行賠付,而不是只判5萬歐元。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也持這種觀點,他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既然存在這種合同,而拜耳公司又拒絕出示,因此,很有可能是依據合同受試者能夠得到額度50萬歐元的最高賠償。
楊兆全表示,拜耳醫藥公司為新藥進行了巨額投保,如果進行賠付,那么其下個新藥的保費有可能提高,若由拜耳進行賠付的話,最多就是給受試者15萬歐元的賠償,現在法院只判了5萬歐元,顯然后者更劃算。
年過八旬的母親的身體狀況和一審判決所耗費的長達四年多的時間是廖先生猶豫的原因。楊兆全律師表示,從立案到一審一般是六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此案的審判長陳曉東法官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案件審理時間延長主要是由于拜耳醫藥一直拒絕未提供保險內容細則,法院到進行臨床試驗的醫院和國家藥監局進行查詢,兩地均未保存保險合同原件。而按照國家規定,只是要求對受試者投保,但并未要求對投保的內容進行備案。
一位醫藥營銷專家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作為在訴訟中順利上市的拜耳新藥拜瑞妥,其營銷應不會受到此事件的沖擊,因為產生致敏反應的并不是此款新藥。不過,此案意味著以后中國對臨床試驗的監管將越來越嚴格,對受試者的保護也將有所提高,國內進行臨床試驗的成本也將會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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