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4 01:15:22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玉敏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玉敏 發自北京
溫州最大集資詐騙案被告林海燕一審的死刑判決引起了熱議,昨日(5月23日),該案有了最新進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林海燕的代理律師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林傳黃處獲悉,林海燕已于5月23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當天浙江高院也受理了此案。上訴理由是該案還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自首情節適用法律錯誤、所有“案發前不能歸還的金額”定性為集資詐騙不當。
林傳黃律師認為,該案量刑過重。因為經濟案件不應輕易判處死刑,林海燕也罪不至死。
溫州中院此前給本報的書面回復中表示,該案一審已經判決,但還沒有生效,林海燕不服可以上訴,檢察機關認為判決不當也可以抗訴,即使林海燕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死刑案件也要上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省高院同意的還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所有程序均會依法進行。
對于“林海燕案”和“吳英”案的比較,溫州中院在給本報的書面回函中表示:“關于吳英集資詐騙案件,由其他法院審結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們僅從新聞報道稿件中了解到該案一些訊息,不宜對其他法院的生效判決進行評論。總的來說,集資詐騙類案件的犯罪手段和特點是多種多樣的,個案情況不一,有些差別還比較大,不能簡單相提并論。”
律師稱有1億多資金缺口
一審判決認定林海燕至案發前累計欠款金額為6.4億余元,不能歸還的數額為4.28343億元。林傳黃表示,在仔細斟讀一審判決書后,發現有1億多元的缺口無法找到對應的用途。一審判決關于欠款總額和不能歸還欠款的數額的認定依據不足,認定結果與客觀情況存在較大出入。
因為林海燕事實上將所有受害人的欠款及自己個人所有全部資金僅用于支付利息、炒期貨,或購置部分資產,并未用于任何其它用途的大額支出。故對于該資金缺口,僅可能基于兩種原因。其一、借據不實或借據記載的金額小于實際出借金額;其二、林海燕實際支付的利息遠遠大于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利息金額。
上訴狀稱,一審判決在認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時,僅僅是依據上訴人或受害人基于記憶所形成的筆錄或受害人所提供的向上訴人匯款的單向銀行交易記錄,并沒有核實與上訴人和受害人的銀行資金往來明細。
律師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林海燕在2008年之前與受害人發生的款項往來屬于典型的民間借貸行為,理應排除在違法行為之外。
上訴稱是委托理財
一審判決認定,自2008年開始,林海燕本人或以蔡某、張某等20余人名義在華富嘉洛公司開設證券、期貨賬戶,集資雇人主要進行期貨交易。產生巨額虧損后,其隱瞞真相,虛構炒期貨很賺錢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貨利潤共享、風險分擔的形式,或虛構運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銀行拉存等項目需要巨額資金等進行詐騙。
5月23日,香港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發聲明稱:“注意到近日多份內地報章及網站報道關于浙江省溫州市一名女商人林海燕透過本公司違規代理證券、期貨交易平臺作非法集資詐騙而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一案。本公司現嚴正聲明林海燕一直并非本公司之代理人,本公司并不涉及林海燕一案之審訊過程,該案亦對本公司的營運并無影響。”
上述上訴狀稱,部分受害人與上訴人之間,就相應款項的往來系基于委托代理理財的法律關系。其中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并以委托人名義開立賬戶的部分,所涉資金及其盈利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均歸屬委托人所有,上訴人既未編造虛假的理由,亦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且客觀上不能占為己有,故不構成犯罪。
其中簽訂了委托理財合同或口頭約定了委托理財,上訴人亦將相應資金按照合同約定匯入上訴人以他人名義開立的期貨賬戶進行操作的資金,上訴狀稱其為屬于名為借款,實為投資的情形。
另外,上訴狀認為,上訴人取得資金并采取欺騙的方式,受害人對于上訴人將款項用于期貨或股票等風險投資是明知的,對于所借款項可能虧損主觀上也是有預期的,且根據查明的事實,這些資金實際上全部虧損,上訴人事實并未占有其中的一分錢。林律師認為,這不構成集資詐騙。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應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林傳黃律師還提到,林海燕有“自首情節”,而一審判決以“被受害人圍困并在受害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不表示自動投案”為由未予認定。
上訴狀稱:“2011年11月26日在北京遭遇若干受害人追討債務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到當地派出所投案,然后在受害人的陪同下來到北京市朝陽區北新橋派出所,向派出所接案人員明確承認自己將受害人的錢用于炒期貨虧損不能償還的犯罪事實,及表達了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的意愿。”
有受害者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自首的說法不能成立,當時是受害者把林海燕扭送到派出所的,當天晚上派出所就把人放了,后來是北京市豐臺區的派出所抓獲的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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