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7 01:19:39
要推出優先股制度,筆者認為制度設計的關鍵,是要確保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對等。
◎熊錦秋
近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十二五”規劃中有關探索建立優先股制度的總體要求,證監會正在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工作,條件成熟時將盡快推出,沒有明確的時間表。筆者以為,優先股是一種非常好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解決當前A股市場的一些難題,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妥善搞好制度設計,確保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對等。
優先股在我國早有嘗試,1990年,深發展發行優先股1148萬股,占總發行股票量約24%。后來由于1993年《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優先股制度,優先股缺乏生存空間。而2005年《公司法》第104條更是規定“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強制賦予任何股份都有相同的“表決權”,也即規定不能存在沒有表決權的股份,這樣,作為沒有表決權的優先股是不可能存在的。不過2005年《公司法》第132條也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這為今后推出優先股制度預留了法律空間。
即使目前在公司制框架下難以設立優先股,但在其他企業制度框架下,優先股仍有生存空間。比如2005年國家發改委、證監會等十部門出臺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由此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優先股特性,防范風險投資的風險、確保收益,并降低委托企業管理團隊的委托代理成本。
在A股市場新的歷史條件下,上市公司推出優先股制度意義重大。當前市場對上市公司是否應該強制分紅存在爭論,有人認為強制分紅可能忽視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差異,假若讓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這樣希望獲得現金紅利的投資者可以選擇優先股,而想分享公司成長成果的投資者可以選擇普通股,各取所需;另外,目前散戶的投票表決權對散戶來講意義不大,散戶很難改變表決結果,假若散戶將持股轉換為優先股,通過放棄表決權來換取股利分配的優先權,或許并不吃虧。此外,當前國有股等大股東一股獨大,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將國有股轉為優先股,一方面國有股東可以取得固定股息收入,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國有股東或內部人對公司日常經營的干預,上市公司經營將更加市場化。
要推出優先股制度,筆者認為制度設計的關鍵,是要確保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對等。比如優先股獲得固定股息權利,由此一般也就沒有表決權,但當表決與優先股利益有關的重大相關事項時,優先股也應有表決權。另外,優先股是以股權并非債權的名義存在,其發放的是以股息的名義而非債券的利息名義,債權的利息必須依時支付,但在公司虧損情況下優先股股息卻不一定能得到,尤其是 “非累積優先股”,一旦該年公司所獲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規定的股利分配,股東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補發。在連續欠息情況下,應考慮對優先股的表決權進行恢復,即表決權復活,此時優先股股東有權對公司日常經營進行干預。
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優先股股東表決權,是為了防止優先股淪為“弱勢股”,但優先股股東畢竟約定享受固定股息,其他權利肯定應該不如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否則優先股就將搞成特權股。優先股股東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義務,這包括出資義務和不得濫用權力的義務。
盡管《公司法》為優先股推出預留法律空間,但真要付諸實施,整個《公司法》還是應該予以修改完善,畢竟其中沒有對優先股予以充分考慮。建議《公司法》對優先股的投票表決權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作出原則規定,制度設計的原則就是確保優先股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等。
優先股推出后,在利用優先股對目前A股市場進行制度改革時,也要注意確保公平公正。無論是發起人大股東、高管、特權人士持股轉換為優先股,還是社會公眾股東持股轉換為優先股,建議由獨立第三方拿出轉換方案,同時應該經過股東分類表決機制通過,重點防范上市公司關聯人或特權人士享受到擁有特權的優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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