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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國酒訴國酒茅臺商標侵權 要求賠償損失費91元

證券日報 2013-06-13 09:29:35

“據我了解,茅臺公司對各地經銷商施壓,認為‘文化國’酒與‘國酒’茅臺商標近似,經銷商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銷售。由于茅臺酒的知名度較大,經銷商只得放棄‘文化國’酒的銷售。”汪鐵良對記者表示。

本報記者 夏 芳 

貴州茅臺又惹上官司。原告汪鐵良以茅臺“國酒”商標侵犯其“文化國”酒商標專用權為由將貴州茅臺和北京國酒茅臺文化研究會告上法庭,今天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據《證券日報》記者得到的起訴狀顯示,原告汪鐵良是第4873174號文化國酒商標持有人。而被告有兩個,一個北京國酒茅臺文化研究會,一個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均為袁仁國。

原告汪鐵良于2005年9月申請注冊文化國第33類酒的第4873174號商標,有效期自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汪鐵良向記者介紹,2011年5月1日,北京天鑫國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鐵良)與北京京星泰商貿有限公司(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下稱北京紅星股份)簽訂了加工定制合同及生產文化國酒的合作協議,并作為北京紅星股份文化國酒的全國總經銷商。獨家銷售文化國酒。該文化國酒于同年6月21日批量生產。然而,讓汪鐵良意想不到的是,他的產品剛剛上線不久,就莫名其妙的被“下架”或退貨。

“據我了解,茅臺公司對各地經銷商施壓,認為‘文化國’酒與‘國酒’茅臺商標近似,經銷商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銷售。由于茅臺酒的知名度較大,經銷商只得放棄‘文化國’酒的銷售。”汪鐵良對記者表示。

根據訴訟狀顯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茅臺侵犯原告第4873174號文化國33酒類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文化國品牌酒侵權行為,并立即刪除網上一切有關國酒的宣傳;被告停止一切有關帶文化國酒商標近似構成侵權的國酒宣傳和銷售;被告賠償原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各項損失費91元。

對于此事,記者致電貴州茅臺董秘,電話一直無法接通。

原文:http://zqrb.ccstock.cn/html/2013-06/13/content_361416.htm

文化國酒訴國酒茅臺商標侵權案今開庭

責編 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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