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9 01:25:17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在污染事件頻發的當下,環境領域內的“重典”終于出爐。
昨日(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 《解釋》)?!督忉尅访鞔_規定一些行為可以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滲井、滲坑向地下排污。
較之2006年7月的環境污染司法解釋,這次的舉措更為嚴格,其中增加了五項“污染環境罪”,新的認定標準在具體的處罰力度上也“增壓”不小,比如以前對于滲井排污的行為,需要造成嚴重后果才能處罰,這次《解釋》里規定只要有這種行為就可入罪。
有知情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執法決心正在加強,《解釋》只用了很短的時間就起草完成。
低成本違法時代結束/
企業排污問題,一直是環保執法的重點,雖然執法力度不斷加強,社會各界踴躍參與,但由于利益的驅使,一些企業的排污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很多企業只是變換了排污方式,由公開排污變成地下偷排。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王樹義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中國現行的立法來看,環境違法成本較低,導致長期的污染泛濫。
2013年5月,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向媒體通報,環保部于2月下旬至3月開展華北平原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檢查涉水排污企業25875家,本次檢查發現有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的違法問題。88家企業處以罰款,總額613萬余元。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已經成為了一些企業違法排污的遮羞布,甚至,很多企業“屢教不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稱,很多企業在規劃下一年度的財政預算時,甚至將排污處罰費用列入其中。
記者梳理最近幾年各地的企業污染事件發現,對于污染企業的處罰力度相對較輕,主要采取停產整頓和罰款兩種措施,而罰款的金額一般在幾萬到幾十萬不等,超過百萬元的罰款并不多見。
這也是之前多位業界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的擔憂——當政府對違法排污企業的處罰金額低于治污成本時,很難真正調動企業的治污積極性,只會讓他們的排污手段更加隱蔽。
但是,這樣的低違法成本時代即將結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稱,《解釋》明確規定了一些行為可直接定罪。“過去司法鑒定很難,現在有這些標準以后,只要這些污染行為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標準,就可以定罪,這方便了司法部門查處這類犯罪。”
進口洋垃圾也將入罪/
近年來,進口洋垃圾已經對我國生態環境構成了重要的安全隱患,據相關媒體報道,中國現在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電子垃圾傾倒場,歐盟每年向亞非拉68國出售有毒垃圾1.1億噸。美國每年大約有50%到80%的電子垃圾被出口到了亞洲(主要為中國)。資料顯示,洋垃圾中含有大量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和劇毒物質,處理難度較大,極易造成嚴重的生態危機。
《解釋》在之前的相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的基礎上,對于洋垃圾問題給予了更加明確的限制和處罰。相應的罪名包括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
另一個令人擔憂的環境問題是污染物的異地轉移。記者查找資料發現,近期一些地方頻頻曝出異地傾倒危廢污染事故,如浙江一家企業將近40噸危險廢物隨意傾倒在安徽的一個村內、淮南市農民異地偷運毒垃圾進行掩埋等。為了節省廢物處理費用,甚至有一些地區已經形成了異地轉移廢物產業鏈,造成污染面積不斷擴散。
《解釋》的嚴厲手段,能否真正解決進口洋垃圾、非法轉移污染物等問題?王樹義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之前我國相關法律在這一塊已經有了很多的規定,但是問題依舊存在,《解釋》能否完全控制這些問題,還有待觀察,因為監管不力、地方政府重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等因素,都會影響最終的效果。”
單位違法排污 負責人將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指出,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記者梳理資料發現,很多地方政府在制定當地的環境保護條例時,都將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納入處罰之中,但是,真正實行對于企業負責人的處罰案例并不多,大多數只是采取對排污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單一措施。
王樹義認為,在污染事件中,企業法人構成犯罪在過去的法律中有體現,但是,過去對企業負責人追究不多,只是提高企業的罰款額度,以罰款代處罰,如果只對違法排污企業采取罰金,而企業負責人毫發無損,這樣對他們將沒有威懾力。
在昨日的發布會上,還通報了4起環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包括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
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的責任人都受到相應的處罰,其中,處罰最重的是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被告人胡文標,因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與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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