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7 00:36:22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玉敏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玉敏 發自北京
金融危機的爆發讓各國開始重新考慮加固防范金融風險的 “大堤”。作為全球認可度最高的銀行業監管標準,巴塞爾協議能否承擔起“金融大壩”的重任?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帶著這些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專訪了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
準則趨同是大趨勢
NBD:由于金融危機的威脅,各國政府都開始積極改革各自的金融監管機制。同時,改革之風也將影響各國的會計準則。目前,已有多國舍棄本國的會計準則,采用全球統一標準的國際會計準則。統一的會計準則會給金融機構規范化帶來什么影響?
郭田勇:隨著全球化的推進,統一的會計準則肯定是需要的。金融機構自身的經營也需要按照國際的標準,這樣能使金融機構更加規范和透明。
統一的會計準則就是經濟界的“普通話”。在國際化過程中,經濟和政治不是一個概念。政治上每個民族有自己的語言和服飾,這些都帶有民族特色,但從經濟上看,一些計算方法,游戲規則是通用的。如果國際上的一些準則比我們的要更先進,要規范,我們要向國際上看齊。
NBD:未來會計準則趨同是大勢所趨?
郭田勇:我認為是一個趨勢。只是說在各個國家處在發展的不同階段,金融機構經營的業務特點還不盡相同的情況下,呈現差異化也是合理的。比如,國外的金融機構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占比較低,中間業務較高,而中國的銀行業恰恰相反。但我相信,中國的銀行業在轉型,和國際銀行業的相似性越來越強,所以也會出現趨同的過程。
NBD:2008年的金融危機直接催生了“巴塞爾協議Ⅲ”,中國也是積極的推行者,這樣統一和嚴格的監管準則對于防范金融危機會否有作用?
郭田勇:有肯定比沒有要好,至于能否真正防范金融危機還要另說,因為危機也有大有小。巴塞爾協議和在長江上修防洪堤是一個道理,往上加兩米就能保證不出事嗎?萬一遇到千年一遇的洪水呢?但可以肯定的是,壩壘得高一些對于防范風險還是有作用的。
NBD:近期,伯南克稱,“多德-弗蘭克法”和“巴塞爾協議Ⅲ”都不足以解決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問題,您是否同意這種看法?您對國內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有何期待?
郭田勇:金融機構破產辦法是需要的。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金融機構的競爭更加激烈,自然會有破產,如果沒有破產條例就無法可依。有些系統性的風險依靠“巴塞爾Ⅲ”等是比較難(防范)的,系統性的風險的特點是傳染性較強,應堅持宏觀審慎的監管,對于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其風險要重點關注。
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基本原則和企業破產沒有本質區別,但金融機構比較特殊,會給社會穩定帶來較大的影響,做好隔離工作也更為重要。
資本新規挑戰長期存在
NBD:今年1月1日起,商業銀行開始實施資本新規,對銀行補充資本金的條件更為嚴格。雖然短期看銀行存在一定壓力,長期來看有何影響?
郭田勇:資本新規有個5年過渡期,每年加0.4%。長期來看,資本金對銀行業是一個很重要的門檻。因為銀行按照現有的監管,消耗的資本比較高,中國的銀行業又以信貸擴張作為主要的盈利來源,消耗資本金比較高,挑戰是長期存在的。
NBD:中國商業銀行業此前主要依靠外部補充資本,不斷地再融資也被批評為 “水多加面,面多加水”,該如何避免這種循環?
郭田勇:從大的方面還是主張銀行業要開始戰略轉型,提高中間業務的占比,要探討有效補充資本金的渠道。在監管上也要調整一些資本金的認定,鼓勵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的創新。同時鼓勵銀行業務創新,讓銀行有更多的方法來動態地管理資本充足率。
我以前提出建議,將銀行的定期存款,三年期或者五年期以上的,也可以視同為銀行的資本金。有人認為兩者賠償程序不一樣,那也可以有更高的議價。期限長的定期存款和銀行發次級債并沒有本質區別,可以考慮給儲戶額外的回報。
NBD:有經濟學家認為 美國都推遲了實施巴塞爾協議III,在濟增速趨勢性下降的情況下,中國如此積極地推行是不妥的,因為實施新規將影響銀行放貸能力。對此,您怎么看?
郭田勇:中國其實也推遲了,有五年過渡期,給銀行喘息的機會,不行還可以再延長。政策一定要實事求是,資本的概念要有。不涉及資本金的要求,理念上是不對的,要強調資本在銀行經營中的重要性。但是如果資本管理辦法把銀行都逼死,這個辦法也是有問題的,兩者需要平衡。現在的標準還可以,大多數銀行都達標了。另外,也不能讓所有銀行都覺得輕松達到,那就起不到激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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