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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曝征收亂象:一些地方大比例返還基層部門

2013-09-06 01:02:27

有鄉鎮計生干部告訴記者,目前各個鄉鎮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按照不同的比例返還給了計生干部,有的鄉鎮返還50%,有的返還20%。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吳豐恒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吳豐恒 發自北京

社會撫養費每年收了多少,去向何處,至今是個謎。

今年7月,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創立人吳有水律師向全國31個省份計生委及財政廳(局)共62家單位申請公開“社會撫養費”。昨日,吳有水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共收到26個省級財政部門、20個省級計生部門的書面答復,“給出數據”的省份只有17個。

目前多位律師已聯合向國家和各省財政、計生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有鄉鎮計生干部告訴記者,目前各個鄉鎮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按照不同的比例返還給了計生干部,有的鄉鎮返還50%,有的返還20%。

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王名提出 《關于停止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案》引起討論。盡管有報道稱“取消社會撫養費”甚至取得了不少基層計生系統工作人員認可,但這一提案在法律層面尚未獲突破。

部分地方“社會撫養費”成糊涂賬/

2002年9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社會撫養費”。

雖然從結果來看均是對“超生”家庭強制收費,和“超生罰款”提法不同的是,由于不是“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不再受《行政處罰法》兩年追溯期限限制,這意味著“超生”家庭試圖逃避繳納高額“超生”費用的難度更大。

吳有水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僅2012年一年,全國17個省份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就高達165億元。

國家衛生計生委宣傳司副司長、新聞發言人姚宏文近日回應輿論關注表示,社會撫養費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該費用既不屬于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于衛生計生部門收入,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

由于缺少透明度,不少地方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有漸成糊涂賬趨勢,“對有些人征收,對有些人不征收,征收來的錢去了哪里最后都搞不清楚。”吳有水說。實際上,在各省財政預算中,“社會撫養費”未納入每年公開內容,而地方計生委網站也鮮有該費用收支數據。

之前,河南審計人員曾撰文披露“社會撫養費”收支管理中種種“亂象”,包括截留坐支、挪用、亂罰款、打白條甚至不開票、濫發獎金、吃喝招待等。

盡管部分地方審計部門偶爾會對該費用組織專項資金審計,不過全國范圍審計仍然缺乏。審計署日前表示,對“社會撫養費”關注度不夠,未能全面掌握這些資金的底數。

社會撫養費大比例返還/

吳有水告訴記者,截至目前,“有26個省級財政部門給了答復,20個省級計生部門給了答復,但很多答復是不知道、不能公開,其中17個省給了數據。”即使部分地方已公布數據,多是只給一個“總數”。

繼吳有水之后,全國另有14名律師近日分別向14個未答復的省份再次提出了申請,并表示如仍未獲答復,將提起行政訴訟。記者獲悉吳有水已向財政部和衛計委提起行政復議,并計劃選取一兩個省,向其中各縣再次申請信息公開。

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王名提交《關于停止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案》,認為“社會撫養費”在執行中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建議“盡快從政策上加以調整,停止征收,并盡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目前對“社會撫養費”收費標準做出如下規定,“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由于上述《辦法》僅對收費標準做出原則性規定,地方執行部門具有巨大彈性空間和自由裁量權,具體執行中出現了多重標準。根據吳有水掌握的情況,實際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收多收少、是否開票等問題容易受權力、關系影響,滋長腐敗。

記者調查發現,在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卻逐漸異化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手段。

根據國家相關預算管理要求,社會撫養費的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取方面,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支出方面,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據吳有水掌握的信息,地方財政向基層鄉鎮返還的“社會撫養費”比例驚人,“各個地方不一樣,有90%的,95%的,有100%的。”基層計生部門收取的絕大部分費用,最后以財政返還形式到了基層計生部門。

甘肅省一鄉鎮計生干部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他們現在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力度很大,最終每個鄉鎮按照不同的比例來返還,有的鄉鎮返還50%,有的鄉鎮20%。

據媒體公開報道,云南昭通地區將社會撫養費的92%返還基層。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縣級計生行政部門有權做出征收決定,不過在執行中,鄉鎮計生部門通常扮演收費主體。這種制度安排的后果是,基層部門容易為了地方財政收入而默認 “超生創收”,偏離了其立法作用。

“如果像現在這樣起不到立法本意,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我覺得值得考慮。”吳有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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