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3-09-07 15:34:13
為準確界定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范圍,切實做好轉持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等四部門日前發文明確了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
新華網北京9月6日電 記者6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準確界定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范圍,切實做好轉持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等四部門日前發文明確了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
由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為該金融企業設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財政部門在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時,按照實質性原則,區分私募基金的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投資人。
通知指出,如私募基金的國有實際投資人持有比例合計超過50%,由私募基金(該比例合計達到100%)或其國有實際投資人(該比例超過50%但低于100%)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根據通知,國有保險公司投資擬上市企業股權,經書面征詢監管部門意見,能夠明確區分保費資金投資和自有資金投資的,在被投資企業上市時,豁免其利用保費資金投資的轉持義務。監管部門意見同時抄送社保基金會。對于國有保險公司以資本經營為目的的投資,或其控股的金融企業發行上市,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