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3-09-28 10:24:45
從初次審議的《條例》中查證得知,該版本取消了“48%上限利率”相關條款。最初版本的《條例》曾提出:選擇以年為時間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導利率合理化,同時設定借貸資金年利率不得超過48%上限。
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規定
■本報記者 左永剛
“11月下旬,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將對《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昨日,一位《條例》起草參與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9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初次審議。
昨日,本報記者從上述人士處得到初次審議的《條例》,該條例包括附則在內共計七章四十九條。今年11月份經過浙江省人大第二次審議后或將順利出臺,屆時將成為全國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規。
《條例》的第三章對民間借貸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累計借款余額1000萬元以上的;單筆借款金額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或者累計借款余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30人以上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托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章第十四條提出“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這意味著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將不會超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上線。
本報記者從初次審議的《條例》中查證得知,該版本取消了“48%上限利率”相關條款。最初版本的《條例》曾提出:選擇以年為時間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導利率合理化,同時設定借貸資金年利率不得超過48%上限。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上,而且超過48%上限利率的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此外,初次審議的《條例》也對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做出了明確規定。
原文:http://zqrb.ccstock.cn/html/2013-09/28/content_3785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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