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10-21 08:58:34
⊙記者郭玉志○編輯梁偉
為進一步明確股權激勵相關政策,中國證監會日前在官方網站“上市公司業務咨詢”專欄給出了進一步解釋。
對于“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后30日內可否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可否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的問題,證監會表示,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服務實體經濟,上市公司啟動及實施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與股權激勵計劃不相互排斥。
此前,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與持續發展,證監會相繼發布實施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等,對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股份來源、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其中,在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上,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明確提出,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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