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 01:05:41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近日,一位接近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以下簡稱中保協)的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近期中保協已經召開了稅負問題座談會,希望能推動為營銷員減稅,其中中保協提出了幾條幫助營銷員減稅的建議,包括建議提高個稅起征點、免除營業稅及附加等建議。
據了解,目前的制度非常不利于保險營銷員,以個稅為例,營銷員的個稅起征點是1333元,普通工薪階層的個稅起征點則是3500元;同樣是稅前收入1萬元的前提下,營銷員稅率不超過14.3%;普通工薪階層在不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稅率為7.45%,如扣除三金后,稅率通常不超過3.5%。若能促成相關政府部門減輕對保險營銷員的稅負,對300多萬保險營銷員將是重大利好。
營銷員稅負問題受重視/
來自中保協官網的信息顯示,為反映保險公司及保險營銷員訴求,推動保險營銷員稅負減免,調動營銷員工作積極性,穩定營銷隊伍,近日中保協召開保險營銷員稅負問題座談會。會議就保險公司營銷員隊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現行相關稅法政策對營銷員稅負的影響以及協調推進減免營銷員稅負的具體辦法進行了探討。與會代表認為,營銷員稅負減免對當前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穩定保險營銷隊伍、維護營銷員權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希望中保協牽頭、各公司參與,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有效推動保險營銷員稅負減免。據悉,下一步中保協將繼續推進保險營銷員稅負問題的座談和調研,維護廣大保險營銷員的權益。
一位接近中保協的知情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中保協前不久召開的保險營銷員稅負問題座談會,主要反映了幾大問題:一是營銷員收入偏低,二是營銷員稅負(雙重)較高: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附加;三是營銷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能在稅前收入列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營銷員負擔。為此中保協著手推動為營銷員減稅的相關工作。
尷尬的“身份問題”/
某險企的營銷員于女士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坦言,營銷員的稅負大約占到其收入的20%左右。
據業內人士介紹,從目前營銷員收入來看,各項稅負約占營銷員收入17%~20%,按照現行稅法政策為五級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及附加,其中個人所得稅按照稅前收入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后的60%作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起征點為800元,實際個人收入超過1333.33元起征個稅;營業稅及附加包含營業稅、城建稅附加、教育費附加,以稅前收入2萬元為起征點,按照5.5%征收,如:稅前收入3000元以內,稅率不超過6.7%;稅前收入1萬元以內,稅率不超過14.3%;極限稅率為稅前收入的23%。而社會上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3500元,以1萬元稅前收入為例,即使不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稅率7.45%,如扣除三金,稅率通常不超過3.5%。可見營銷員所負擔的個人所得稅,遠遠高于社會平均水平。
某險企的嚴女士認為,營銷員的收入超過1300多元就需要交個稅,這主要是相關的稅務法規中將保險營銷員的收入算作是勞務收入,分為三個檔次每個檔次對應的稅率不同,同時營銷員還有營業稅,達到2萬(北京地區營業稅的起點是2萬元)以上就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大約是5.5%的水平,如果營銷員的這個月的收入為2.5萬元,那么他大約需要繳納3600元左右的稅。
上述業內人士舉例稱,以某保險公司2012年和2013年的實際情況為例,營銷員隊伍中每月約有5%~6%的人員須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人均納稅額近1800元;每月約有47%~53%的人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人均納稅額近800元。由于營業稅的起征點是20000元,故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的營銷員的比例并不高,未超過在冊營銷員總人數的7%。但由于超過起征點后營業稅及其附加是對全額稅前征收的,因此應納稅額相對較高,人均納稅額為人均所得稅納稅額的2倍以上。
某高校一位不愿具名的會計學教師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透露,如果是同樣的收入水平,保險營銷員的稅負遠遠高于保險公司內勤員工,同樣銷售了保險產品的情況下,營銷員需要繳納營業稅,但內勤人員卻不需要。他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是代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內勤人員與保險公司是勞動合同關系,其營業稅由保險公司繳納。
中保協正醞釀推動減稅/
某險企齊先生在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目前來說營銷員的稅負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以及營業稅金及附加兩大類,在營業稅方面保險公司也繳納了營業稅。他坦言,營銷員的稅負是比較重的。
上述接近中保協的人士透露,在前不久的中保協會議上對營銷員的減稅方案提出了建議主要包括:一是提高展業成本占傭金收入的比例(如:60%)。二是將個稅征收政策與工薪階層同步,可提高個稅起征點,與普通雇傭人員一樣。三是免除營業稅及附加,因為這部分與保險公司繳納的營業稅重復。四是建議,允許將營銷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于應納稅所得額中自行扣除。
事實上,對于為營銷員辦理社保的一事在廣東已經嘗試。據了解,去年上半年,廣東保險行業協會為了提升保險營銷員的留存率,由廣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在營銷員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通過一家人力資源公司來購買社保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據廣東保險行業協會的一位內部人士透露,從實施一年多以來的情況來看,效果不是很理想,一方面是營銷員的流失率本身就很高,一些保險公司覺得營銷員一般在保險公司就工作幾個月,熱情不是很高。另一方面是購買社保的費用,不能在營銷員的收入稅前列支,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原因。該人士坦言,如果社保的費用能在稅前列支的話,對于廣東地區20多萬的營銷員來說,至少能有10%的營銷員來購買社保,因為廣東地區的有些業務員也從業也比較久了,保險營銷的主管人員也不少。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自1997年以來,陸續出臺了一些營銷員稅負政策,如1997年的103號文、2006年的454號文、2011年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3年的21號等,使營銷員稅負壓力得到一定緩解,保監會、中保協近年來也一直對此問題進行調研、協調。該人士認為,從每一次政策出臺來看,結合保險市場現狀,營銷員稅負減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協調各方共同推進。
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郭金龍認為,營銷員的負擔確實比較重,特別是基層的營銷員收入不是很高,稅負也比較重,對保險業本身的經營有一個制約作用,對營銷員的工作積極性及行業發展都有一些不利的影響。雖然這些年來營銷員的稅負有一些變化,但是并沒有從根本解決營銷員稅負過重的問題。他呼吁為營銷員減稅。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主任朱銘來教授認為,保險營銷員這種既需要繳納個稅,又需要繳納營業稅,同時保險公司還需要繳納營業稅的現象是不合理的,這些年包括監管部門在內一直在呼吁免除營銷員一定的稅收,但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他認為,這或許跟保險營銷員的整個體制有關。如果算成是員工的話,那么就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又不是完整的勞動合同關系,營銷員的身份又像一個獨立主體。他認為,如果將個人代理人轉為專業代理公司雇員,那么這個時候營銷員就只需要繳納個稅了,而營業稅的話可以向公司征收。他認為,如果能改變營銷員體制的話,或許做一些減稅的工作會比較好推動,也許能成功,應該讓制度設計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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