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00:55:3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10月21日,《環境保護法 (修訂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三審已經完成,但是該草案并未出現在獲得表決通過的名單中,給環保法的修訂工作留下了些許懸念。
對此,一位業內專家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會根據三審中各方提出的意見,進行四審。
對于環保法的具體修改內容,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二審稿中,將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在了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其在各省的聯合會來進行起訴。三審稿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放開。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學教授曹明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環保法三審稿中對于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設定的 “門檻”還是過高,據統計,全國只有10多家組織滿足條件,且主要是政府背景的組織。
同時,在對環保法修改草案的稱呼上也存在一定的變化,三審將《環境保護法(修正案)》改為《環境保護法(修訂案)》,
對于這一字之差,該知情人士解釋,從修正草案變成修訂草案,是從行政上表明環保法的修改已經是比較全面的修改,而不是個別條款的改動。
然而,對于人大常委會何時進行《環境保護法(修訂案)》的四審工作,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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