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3-11-13 09:45:19
12日,記者從全國人大網站了解到,不久前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環保工作的監督。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經過三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仍未最終敲定,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改的建議不斷。
12日,記者從全國人大網站了解到,不久前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環保工作的監督。
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破解環保法成為一部軟法的關鍵之一是強化第三方監督主體,包括人大、檢察機關、法院、公眾等??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
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室主任王鳳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現在提到要改進環境治理結構和環保體制,就是要形成一個政府、企業、公眾共同治理的結構。
環保工作不能只靠政府和企業
辜勝阻委員說,現在環保工作主要靠兩個主體,一個是政府,一個是企業,靠政府管企業。但現在政府是“裁判員”,同時又是最大的“運動員”。政府需要稅收,那些污染大戶往往是稅收大戶。在這樣的情況下,只靠政府和企業二元主體治理,很難嚴格執法。
不可否認,我國現有的環保領域法律規范和處罰力度相對較弱,在地方經濟發展、企業自身成本控制等多重因素影響下,企業責任不落實、政府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依然較為突出。
“現在我們有很多事都在強調第三方評估,環保法迫切需要強化第三方監督主體。”辜勝阻說。
他認為,第三方監督主體包括人大、檢察機關、法院、公眾等。如果有一個強大的第三方主體來監督政府和企業,軟法才能變成硬法。所以,在立法過程中,怎么樣體現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方主體的監督,是非常重要的。
與企業責任、政府責任的落實問題相比,第三方發揮作用的權利缺失問題可能更嚴重,王鳳春說。
據王鳳春介紹,第三方監督主體主要還是指公眾,人大、檢察機關、法院這些都是按照正常體系在執行職責,現在主要是社會監督這一塊比較薄弱,包括公民、社會組織、媒體等。
實際上,早在環保法修正案二審稿中就已增加了公眾參與的部分,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對政府環保工作的監督需強化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這一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環保工作,建議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應當每年報告一次,至少五年要報告兩次。”王勝明委員說,應當進一步加強人大對環保工作的監督。
劉政奎委員也認為,修訂草案上述規定中的“定期”,應該明確為“每年”或“每兩年”,否則一屆政府在任期五年中報告一次也是定期。這不利于人大監督,也不會引起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
羅亮權委員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應當向人大報告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報告一次,更進一步強化了對政府環保工作的監督,王鳳春介紹,環境狀況變化較慢,可以幾年報告一次,但是,每年向人大報告環境工作是應該的。
同時,羅亮權建議,應將修訂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向常委會報告不如向代表大會報告,這樣效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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