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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強化信息披露須與嚴厲追責并重

2013-11-22 00:48:49

◎曹中銘

日前,證監會通過其官方微博開展了以“嚴管信息披露,維護‘三公’原則”為主題的微訪談活動。筆者以為,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進一步強化與嚴厲追責并重。

信息披露一直是A股市場“老大難”問題,無論是在IPO過程中,還是在日常監管中都是如此。對于IPO而言,信息披露決定著發行人能否上市,決定其發行價格的高低。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決定著股票價格漲跌,也決定著市場利益的分配。監管部門首次微訪談即劍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足以說明其重要性以及嚴管的必要性。

近期發生的昌九生化兩融 “第一慘案”,投資者博重組固然不可取,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顯然亦值得商榷。如果在市場出現重組傳聞時,上市公司能夠及時發布公告進行明確說明,昌九生化也不可能成為今年的大牛股,投資者也不可能產生如此大的損失。該慘案在警示資產重組與兩融風險的同時,也應該引起我們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重新思考。

在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我們顯然做得并不到位。2009年IPO重啟后,新股一方面普遍出現“三高”發行現象,另一方面業績“變臉”則愈演愈烈。對于頻現的新股業績“變臉”現象,并沒有引起監管部門足夠重視,也沒有采取切實措施加以防范。

根除信息披露“老大難”,重在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重在對于個中違規行為的嚴厲追責。今后新股發行實行注冊制,如果沒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作為堅強后盾,簡直是不可想象的。鑒于此,筆者建議,其一,信息披露不能留下任何死角。應該披露的信息,對股價會產生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不待言。對于市場傳聞、媒體質疑等,上市公司亦須及時做出回應。總而言之,要把一個“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現在市場與投資者面前。

其二,信息披露推行董事長“負責制”與“一票否決”制。信息披露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上市公司沒有重視是主要原因。建議信息披露工作直接提升到由董事長負責的高度,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現嚴重問題,可認定上市公司董事長為不當人選,以增加其約束力。此外,每年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與誠信狀況進行評價時,如果信披存在問題,建議 “一票否決”,今后實施并購重組時,禁止劃入豁免/快速通道。

其三,對信息違規行為絕不能姑息遷就。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以罰代管難以管好,而違規成本低則是最大的弊端。建議對《證券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在大幅提高違規成本的同時,如果事涉董監高等人員,除了罰款的處罰外,亦應認定其為不當人選。當然,強化信息披露,還需要打造證監會、交易所、地方證監局三位一體的信息披露監管機制,并充分發揮投資者與媒體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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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 日前,證監會通過其官方微博開展了以“嚴管信息披露,維護‘三公’原則”為主題的微訪談活動。筆者以為,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進一步強化與嚴厲追責并重。 信息披露一直是A股市場“老大難”問題,無論是在IPO過程中,還是在日常監管中都是如此。對于IPO而言,信息披露決定著發行人能否上市,決定其發行價格的高低。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決定著股票價格漲跌,也決定著市場利益的分配。監管部門首次微訪談即劍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足以說明其重要性以及嚴管的必要性。 近期發生的昌九生化兩融“第一慘案”,投資者博重組固然不可取,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顯然亦值得商榷。如果在市場出現重組傳聞時,上市公司能夠及時發布公告進行明確說明,昌九生化也不可能成為今年的大牛股,投資者也不可能產生如此大的損失。該慘案在警示資產重組與兩融風險的同時,也應該引起我們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重新思考。 在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我們顯然做得并不到位。2009年IPO重啟后,新股一方面普遍出現“三高”發行現象,另一方面業績“變臉”則愈演愈烈。對于頻現的新股業績“變臉”現象,并沒有引起監管部門足夠重視,也沒有采取切實措施加以防范。 根除信息披露“老大難”,重在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重在對于個中違規行為的嚴厲追責。今后新股發行實行注冊制,如果沒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作為堅強后盾,簡直是不可想象的。鑒于此,筆者建議,其一,信息披露不能留下任何死角。應該披露的信息,對股價會產生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不待言。對于市場傳聞、媒體質疑等,上市公司亦須及時做出回應。總而言之,要把一個“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現在市場與投資者面前。 其二,信息披露推行董事長“負責制”與“一票否決”制。信息披露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上市公司沒有重視是主要原因。建議信息披露工作直接提升到由董事長負責的高度,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現嚴重問題,可認定上市公司董事長為不當人選,以增加其約束力。此外,每年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與誠信狀況進行評價時,如果信披存在問題,建議“一票否決”,今后實施并購重組時,禁止劃入豁免/快速通道。 其三,對信息違規行為絕不能姑息遷就。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以罰代管難以管好,而違規成本低則是最大的弊端。建議對《證券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在大幅提高違規成本的同時,如果事涉董監高等人員,除了罰款的處罰外,亦應認定其為不當人選。當然,強化信息披露,還需要打造證監會、交易所、地方證監局三位一體的信息披露監管機制,并充分發揮投資者與媒體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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