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11-29 16:46:33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昨日在第四屆“上證法治論壇”上表示,證券法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一類項目是鼓舞人心的大事,證券法修訂的法理和邏輯應著重體現于三方面,即以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護為基本價值取向,以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為核心,以行為統一監管為原則。
⊙記者 馬婧妤 郭玉志○編輯 梁偉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昨日在第四屆“上證法治論壇”上表示,證券法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一類項目是鼓舞人心的大事,證券法修訂的法理和邏輯應著重體現于三方面,即以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護為基本價值取向,以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為核心,以行為統一監管為原則。
“資本市場說到底是一個法治市場,法治強,則市場興。”肖鋼指出,證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強化市場機制上下功夫,制度安排應側重于更多提供市場主體的活動規則,而不是監管機構的管制規則。修改后的證券法,應是一部市場運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場管制法。
他表示,證券法進入修法過程,也意味著進入一個各方利益博弈的過程,會面臨各種爭論和不同意見。“因此,進一步厘清證券法的法理和邏輯顯得十分必要,這直接關系到證券法的法律品格和法律秉性。”
肖鋼說,證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邏輯應當主要體現于三個方面:
首先,證券法應當以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護作為基本價值取向,或價值追求。
證券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在公眾化交易條件下,證券市場的交易關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關系的特殊性,簡單依靠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難以解決證券市場的特殊問題,需要通過證券法的特別規定來調整。同時,證券監管機構也不同于一般行政執法機關。從境外經驗看,各國證券監管部門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職權于一體的法定特設機構。
“由公眾交易的特殊性所決定,證券法應當把維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作為基本價值追求。”肖鋼說,證券法本質上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法,希望此次證券法修改,在對廣大公眾投資者的保護上有新的突破。
對此,他提出了七方面政策建議。
一是研究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考慮將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規則和認定原則,上升為法律規范,并通過明確代表人訴訟實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權行為的裁判結果的普遍適用規則,降低訴訟成本,方便及時獲賠。
二是研究建立證券市場的公益訴訟制度,考慮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證券法明確規定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方便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支持和幫助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
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賠償制度,即行政和解制度,同時,為防范“花錢買平安”的道德風險,要嚴格和解的范圍,制定一系列的有關和解實施的細則來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四是研究建立監管機構責令購回制度,考慮在證券法中明確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職責和權力,對于類似欺詐發行、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監管機構經過必要程序,直接責令違法主體購回所發行或所銷售的證券產品,將其所獲得的不當利益“回吐”給投資者,并相應建立司法機關直接強制執行的保障機制。
五是研究建立承諾違約強制履約制度,若此次修法能夠明確監管機構可以責令其履行承諾,提出明確具體的履約要求,并相應建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保障機制,將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六是研究建立侵權行為人主動補償投資者的制度,同時并不剝奪投資者通過訴訟到法院去申請民事賠償的權利。
七是研究建立證券專業調解制度,考慮借鑒成熟市場建立專門金融調解員制度,由獨立、公正的調解員針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小額糾紛進行專業調解的做法,為快速、有效地調解糾紛提供制度基礎。
其次,證券法應當以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為核心。
肖鋼表示,讓資本市場發揮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加快科技創新,增加就業和增加國民財富的積極作用,需要放活市場、激發活力。只有這樣,資本市場的功能才能有效發揮。
而以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核心進行證券法修改,就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側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場主體的活動規則,而不是監管機構的管制規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認為修改后的證券法應該是一部市場運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場管制法。”
他說,證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強化市場機制上下功夫,包括:營造機會公平的市場環境,使一切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面對同樣的市場機會,都有自主參與競爭的可能;明確公平一致的市場規則,市場主體參與證券市場活動應當符合怎樣的規范要求,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可能導致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規定;健全嚴格的保護和制裁規則,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實現對守法經營主體受害時的權益救濟,又要有嚴密有力的監管措施,實現對違法主體的懲罰和制裁。
肖鋼還坦言,寬松的市場管制環境須以一整套投資者保護制度為保障,公眾投資者權益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管制自然可以放松。但如果投資者保護的制度不落實、不到位,寬松的市場管制環境就很難實現。
再者,證券法應當以行為統一監管為原則。
肖鋼表示,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是現行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但在實踐中,同屬證券性質的產品、同屬證券業務的活動、同屬證券交易的市場,卻存在產品規則不統一、監管要求不統一、監管主體不統一的現象。如債券市場、私募市場、資產管理市場等都是如此。
“當前修改證券法就面臨這樣一個市場分隔的現實,不同政府部門分別監管不同的市場,實質上是相同性質的產品和業務實行了不同的行為規則,不利于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肖鋼提出,三中全會提出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其中很核心的一條在于建立統一的市場體系。規則不統一將影響一國證券市場的整體競爭力,“我國證券市場周期性地出現需要清理整頓的問題,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因此,他認為立足于行為統一監管的原則修改證券法,應當做到業務規則的統一、監管要求的統一和監管機構的統一。
肖鋼表示,有違市場公平公正的,容易引發監管套利的,不利于防范系統風險的市場制度,都需要加以完善。市場主體的主管部門對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相關主體提出特殊管理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些主體可以適用不同的市場規則。
“不同的主管部門可以基于職能提出特殊的管理要求,但是不等于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可以不遵守市場規則,這個關系一定要處理好。在此次證券法修改當中,也應當注意解決好這些問題。”他說。
原文鏈接: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31129/0230174721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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