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12-02 08:45:56
統一標準:統一借殼上市與IPO的審核標準,防止審核標準不一致帶來的監管套利
遏制炒作:遏制市場對績差股的投機炒作,從根本上減少內幕交易的動機,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明晰定位:明晰創業板支持創新型、創業型企業上市的功能定位,進一步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形成創業板“寬進嚴退”的中國證監會11月30日下發《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提出,在上市公司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同時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锻ㄖ纷韵掳l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借殼上市的交易單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去年占比為約30%,目前現有借殼上市交易單數占比不到20%,借殼上市已經呈現逐步下降趨勢,而且會越來越明顯,借殼上市審核標準與IPO等同會加劇這種態勢。
該負責人指出,今年10月份以來,監管部門在并購重組審核方面發布了許多改革措施,同時,嚴格借殼上市審核,在內部受理環節就已經開始參照IPO相關標準,要求審核相關借殼上市的行政許可。下一步交易所也將指導上司公司從公告預案環節開始,按照新的規定來操作,將環節向前延伸,并在審核的各個環節予以貫徹。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構成《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發行條件。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主要考慮是提高借殼上市門檻,抑制市場炒作;防止市場監管套利;有利于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等。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安青松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并購重組制度的不斷完善,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制度安排的各項工作逐步到位,同時與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相配套、相銜接,按照既定方向,適時將“趨同”提升為“等同”,基礎具備,條件形成,順勢而為。
對于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鄧舸表示,從現有主板借殼案例來看,多數借殼企業與創業板企業的特點不同,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此類企業將登陸創業板市場,弱化創業板市場對創新、創業型企業的服務功能,扭曲創業板市場的定位。同時,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與創業板監管政策相悖。此外,創業板目前存在“三高”問題,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將加劇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二級市場炒作,還易引發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安青松指出,借殼上市新規,將借殼上市的標準由趨同IPO提升為“等同”,是我國并購市場制度體系日益成熟的重要標志。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并購重組成為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并購市場日趨活躍,并購創新異彩紛呈。借殼上市作為組合運用股權收購與資產重組行為實現上市的新途徑,一度出現過熱和無序的狀況。
安青松認為,2010年,證監會在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工作安排中,把規范借殼上市作為重點工作之一。2011年發布的證監會73號令中,首次明確界定了借殼上市的概念和行為,并規定了“趨同”于IPO的審核標準。兩年多的實踐證明,相關規定達到了預期的規范目的。
此外,對于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他指出,在借殼上市新規中,進一步明確不得在創業板上市,符合創業板支持創新型、成長型企業上市的功能定位,是進一步完善多層次市場體系的重要步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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