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12-03 08:50:23
持股滿3年的老股東可在IPO時轉讓老股
老股轉讓所獲資金屬老股東,不歸公司所有
若預計超募,須減少發行量,并可調整公司老股轉讓數量
⊙記者馬婧妤○編輯梁偉
A股市場IPO引入老股轉讓、增加首發上市流通量的操作辦法明確。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下稱《規定》),明確持股滿3年的老股東可在IPO時轉讓所持老股,若預計超募,發行人須減少新股發行數量,同時可調整公司老股轉讓的數量。
老股轉讓是本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意在緩解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規定》明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老股東可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一并發售所持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公司股東進行老股轉讓的股份,其持有時間須在36個月以上,且不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老股轉讓完成后,公司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不得變更。
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老股轉讓的權益屬于老股東,所獲資金將不歸公司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在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緩解超募問題上著重筆墨,要求發行人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并在發行方案中載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根據詢價結果,若預計新股發行將超募,發行人須減少新股發行數量,同時可以調整公司老股轉讓的股份數量,且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的實際發行總量,不得超過發行方案載明的IPO發行總量。
另外,為便于投資者全面了解老股轉讓的情況,充分評估老股轉讓對公司治理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規定》還提出了詳細、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
按照《規定》,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按照執業規范就公司老股轉讓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履行相關決策或審批程序,所公開發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存在質押、凍結等依法不得轉讓的情況進行充分盡職調查,并對老股轉讓后公司股權結構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發表意見,分析老股轉讓對公司治理結構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
若老股轉讓存在違法違規情形,證監會將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除《規定》外,針對老股轉讓有關的登記結算、稅收繳付等事宜,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正在制訂具體的業務規則,將于近期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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