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7 00:55:17
◎熊錦秋(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日前,證監會主席肖鋼在參加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召開的2013年會上發表演講。他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點解決上市公司重大違規如何退市這一難題。”筆者認為,重大違規即退市應該盡快推行。
當前對重大違規行為的責罰是不到位的。按相關規定,對造假上市的,要求發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但卻沒有規定嚴重造假即退市這個明確條款。
無論是主板、中小板還是創業板,交易所都制訂了上市公司在股權分布方面的退市規定,但如果發行人回購對外公開發行股份,使得在外流通的社會公眾股消失,由此可能導致終止上市。上證所規定,若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將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風險警示之后6個月股權分布仍然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則暫停上市;暫停上市后6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則終止上市。從中可看出,終止上市的結果只是其中一個可能,因為從退市風險警示到暫停上市、再到終止上市,這其中最起碼有長達一年的漫長時間;在這個流程中,交易所是否允許發行人或大股東采取一些措施,來解決股權分布方面的問題,依然是制度空白。假若造假上市發行人回購所有對外公開發行股份后,仍然允許其通過私募或其他股權轉讓等方式,以類似于非上市公司公眾公司的一些操作手法,將股票盡量分散,或許仍然可以達到股權分布要求,以致死而復生;復活后大股東又可以考慮賣殼,或者減持賣給二級市場其他公眾股東,那么所有的問題又重新回到起點。
正如肖鋼所指出的,“重大違規、違法公司是監管政策不能容忍的,退市帶有懲罰性質。”對嚴重造假上市等重大違規行為,規定發行人回購公開發行的股份、或者發行人控股股東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這還遠遠不夠,沒有終止上市的殺手锏,違法違規主體還是可從市場中賺到一大筆錢,只有終止上市才是A股市場重大違規者心中最為懼怕的,筆者認為香港市場對洪良國際的處置方式頗有借鑒之處。
筆者認為,重大違規即退市是有依據的。首先,一個編造謊言的公司管理班子不僅之前行為不可信任,現在及將來或許同樣難以值得信托,這樣的公司留在市場只會坑害投資者。其次,上市公司不僅有爭取為股東獲得最大回報的責任,還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若上市公司有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樣應該讓其退市。
A股市場引入重大違規即退市也有一定法規基礎。上證所規定“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則暫停上市,在終止上市條款中包含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只需對這些條款稍加拓延或解釋,就可成為“重大違規即退市”條款。
建立重大違規即退市,也需注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可以規定在退市之前,讓發行人等回購對外發行股份。至于退市程序,不宜拖泥帶水,可以規定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即停牌、然后責令回購股票、再直接終止上市。筆者認為,最起碼嚴重造假應責令退市,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也應責令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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