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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又成被告 “采購第一案”十年未了折射法律漏洞

2014-02-17 00:59:53

因為10年前的一起采購案,財政部已兩次站上被告席。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金微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金微 發自北京

因為10年前的一起采購案,財政部已兩次站上被告席。

2003年10月,國家發改委和原衛生部委托兩家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相關儀器設備。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在兩次投標報價中均為最低,卻都未中標。為此,7年前,現代沃爾將財政部起訴至法院,經過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審理,財政部均告敗訴。此案也被媒體稱為“政府采購第一案”。終審判決后,財政部做出處理決定,但現代沃爾不滿財政部的決定,去年7月12日再次起訴財政部。

今年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沃爾公司的訴訟請求。沃爾公司不服判決,已于近日再次向法院遞交上訴狀,這意味著這場官司還將繼續。10年的馬拉松式官司,當事方有些筋疲力盡,官司背后實際折射了當前采購領域存在的沖突與漏洞。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去年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務之急應該是通過一些技術性的手段來解決政府采購的透明和監督問題。

財政部認定當時采購違規

這起案件源于“非典”疫情之后舉行的一場價值高達114億元的政府公共采購項目。2003年9月,國務院批準了發改委和原衛生部編制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

2003年10月開始,兩部委先后委托兩家采購代理機構——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分別對醫療救治體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以獲取相關的醫療儀器設備。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采購人先后開標合計586臺的血氣分析儀采購項目中,沃爾公司在前后兩次投標報價中均為最低——每臺5.6萬元,卻都未中標。

沃爾公司認為該采購案中存在“暗箱操作”,并要求采購方給予合理解釋。在采購方未答復的情況下,沃爾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財政部投訴,2005年3月23日沃爾公司以財政部在法定30天時間內未能做出處理決定,也沒有給予答復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將財政部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財政部未履行法定職責,敗訴。財政部不服判決上訴,2007年6月7日,北京市高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于2012年11月21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2013年5月13日,歷時十年之久,沃爾公司終于等到了投訴意見處理,財政部按照當時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履行自己的職責。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這份《財政部投訴處理決定書》(財庫[2013]59號)上看到,財政部的認定共有兩點,其中之一認定發改委和原衛生部被投訴項目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2條第1款和第64條第1款規定。“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第19條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該采購活動違法。”另一條則認為,“投訴人所投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對于這一處理決定,也是此案再起波瀾的原因。

沃爾公司認為該決定缺乏依據,因此再次將財政部告上法庭。

原告稱處理決定書自相矛盾

去年7月12日,沃爾公司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訴狀,三個多月后,法院正式立案,“政府采購第一案”進入第二輪持續戰。

在去年12月12日的庭審現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看到,代理雙方主要圍繞著處理決定書及相關法律法規問題展開。

財政部所稱的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主要是指項目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要求所投產品“免保養,無需更換泵管、管路及氣瓶”,而現代沃爾公司所投產品使用了蠕動泵,泵管、管路、氣瓶需定期更換,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沃爾公司的一代理律師宋明明則多次表示,該公司產品的技術實際上更加先進,而且完全符合招標要求,可更換的氣瓶,更符合便攜式的要求,“產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需要評標委員會評審,而且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都應該合法,但這些證據都沒有。”

對于沃爾公司的主張,作為第三人出庭的遠東公司的代理人也進行回應,稱之所以特別要求泵管等部件“免更換”,是因為當時政府采購招標的背景是在“非典”疫情之后,杜絕污染問題,而且招標文件中并不是說低價就中標。

此前沃爾公司的投訴書主要包括五點投訴事項,集中在招投標程序問題上的包括:1.招標文件中無具體評標方法、打分標準、計算公式;2.中標公示應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標準;3.招標文件技術要求條款具有排他性,屬于歧視性條款。

而財政部認定發改委、原衛生部采購項目違法也是依據上述投訴事項。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沃爾代理律師谷遼海說,財政部既然是依據“招標文件具歧視性的條款”而認定采購活動違規,同時作出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結論的又是依據已被財政部確認為歧視性內容的條款,“在同一份行政裁決中所做兩項處理決定,是相互矛盾的,說不符合招標文件那就不會有第二條處理決定,因為存在歧視性條款就意味著符合不符合都沒關系。”

采購法和招投標法的矛盾

北京市一中院1月13日作出的判決結果顯示:對于原告認為被投訴處理決定存在自相矛盾的問題,判決書認為被訴投訴處理決定并未認定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格條款構成歧視性條款,原告主張不成立。

而沃爾公司則認為,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向法院再次提出上訴,要求依法撤銷“第3543號”行政判決,支持原審中所提起的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這起案件進入新一輪的漫漫征途,這起案件背后的問題值得深思。事實上,這起案件也折射出目前政府采購與招投標法存在的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去年12月12日的庭審現場也注意到,雙方代理律師各自尋找法律依據,其中既有法律也有部門規章制度,法官也多次詢問,“你到底適用的什么法律什么條款。”

目前,在政府的采購市場領域有兩部法律《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將政府采購市場被分割成兩大塊,即政府采購工程市場和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市場,前者適用《招標投標法》,后者適用《政府采購法》。兩部法律的并行,也衍生出一些矛盾。

谷遼海說,“這起案件涉及的本質問題是兩部法律的沖突。沖突就是監督的問題,誰享有監督的職權?《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都很模糊。”

谷遼海表示,如果法律沒有厘清,很多問題都會發生,如果監督層面的問題解決不好,類似的采購亂象還會出現。

而財政部兩次當被告,也有學者為之叫屈,認為這是法律的漏洞。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采購法和招投標法涉及兩部委的問題,由于歷史淵源,短期內難以解決,應該通過一些技術性的手段,比如設置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無論是發改委還是財政部管的公用設備都要拿到公用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當采購環節進一步公平透明化后,監督問題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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