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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借殼上市新規形同虛設

每日經濟新聞 2014-02-18 01:15:23

若延續《重組辦法》對借殼上市的定義,那么今后很多企業都會學習雙龍股份的做法。

每經編輯 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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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資深經濟工作者)

2月7日,自去年11月5日停牌的創業板公司雙龍股份發布重組公告并復牌,由此連續多日漲停,有媒體懷疑其重組計劃構成借殼上市,違反證監會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規定。

按雙龍股份資產重組方案,擬向金寶藥業全體股東購買其持有的金寶藥業100%的股份,同時向金寶藥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盧忠奎定向發行股份2.2億股,募集配套資金。金寶藥業2013年底總資產與凈資產賬面值分別為10.99億元、6.54億元;而2013年底雙龍股份總資產和凈資產僅為4.6億元、4億元左右。上市公司擬收購資產的體量遠大于上市公司本身。

雙龍股份在重組預案中聲稱,“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盧忠奎夫妻,未發生變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屬于《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借殼上市。”

《重組辦法》第十二條,其實是規定借殼上市的條件,“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還應當……”,不過,這其中的前半部分也等于就是對借殼上市的定義,構成借殼上市其中一個條件就是“控制權發生變更”。

如果按目前定義,雙龍股份此次重組由于沒有導致控制權變更,確實不會構成借殼上市;但如果A股也借鑒港交所對反收購行動 (也即A股的借殼上市)的最新態度,那么雙龍股份的資產重組,就構成借殼上市。

我國香港《上市規則》第14.06(6)條中的(a)款及(b)款,對“反收購行動”作出具體定義,其中也把控制權轉移作為一個重要條件,但近年來,在港交所的實際審核中,對借殼上市的實際限制遠超 《證券上市規則》中的規定,除了《證券上市規則》所指定的情況以外,港交所也會將其他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定性為反收購行動。有個案例,雖然公司爭辯,收購不會引致反收購規則所界定的控股權轉變、由此不構成反收購行動,但港交所認為這并非相關理據,港交所認為,“收購意圖在于將收購的資產上市并回避新上市規則”的交易即屬反收購行動(借殼上市),就要按新上市處理。

也就是說,在香港市場,控制權是否變更,并非決定收購行動是否構成借殼上市的必要條件。回過頭來看A股市場,目前《重組辦法》對借殼上市的定義過于老套,像雙龍股份這樣“蛇吞象”的資產收購,卻不構成借殼上市,顯然是極其滑稽的,因為新的龐大資產必將借此機會上市,這是誰也否認不了的事實。

2013年11月30日,證監會下發《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認為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將弱化創業板市場對創新、創業型企業的服務功能,加劇對創業板公司二級市場炒作,引發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而且創業板啟動伊始,就一直向市場傳遞創業板不支持借殼上市的理念,這是承諾。

若延續《重組辦法》對借殼上市的定義,那么今后很多企業都會學習雙龍股份的做法,資產收購只要控制在不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就行,即使場外企業的意圖就是借殼上市,也可暢行無阻;收購完成后,通過股權的逐步轉讓,控制權可以實現易主,從而名正言順地實現借殼上市。如此巧妙的規避辦法,將導致證監會 “不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的規定形同虛設。

為此,筆者建議盡快彌補漏洞,完善對借殼上市的規定。借鑒港交所對反收購行動的態度,可以規定,收購資產總資產達到原來上市公司總資產的100%以上、收購資產的凈資產達到原來上市公司凈資產100%以上、收購資產年凈利潤達到原來上市公司年凈利潤的100%以上等情況,即可認定為借殼上市,控制權是否易主,不是構成借殼上市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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