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4-02-20 10:29:03
“8·16光大烏龍事件”原本已淡出公眾視線,當事人之一楊劍波狀告中國證監會,又將此事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目前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新華網上海2月19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潘清)“8·16光大烏龍事件”原本已淡出公眾視線,當事人之一楊劍波狀告中國證監會,又將此事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目前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楊劍波堅持認為,“錯單交易被認定為內幕信息,明顯是監管層犯了錯。”目前業界對于光大證券錯單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對沖行為是否應認定為內幕交易,確實存在一定分歧。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贖套利交易時出現程序錯誤,實際成交72.7億元,導致A股市場出現異動。這一事件因此被稱為“中國股市史上最大烏龍”。
光大證券隨后在股指期貨市場進行的對沖交易,最終被判定為“內幕交易”。在光大證券接獲巨額罰單的同時,包括時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在內的四名責任人被判罰金,及終身市場禁入。
各說各話的同時,此案也使得“對監管者之監管”問題進入公眾視野,而它對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本身。
“對沖不存在謀利的主觀目的,不是內幕交易”
19日,楊劍波與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進行獨家對話時表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屬首次出現,相關法律和規章對此種交易信息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確和清晰的界定。從這個角度來說,證監會對法律法規兜底條款的解釋超越了法定權限,違反了法條原意。”
在同時提交的兩份行政起訴狀中,楊劍波分別提出了要求中國證監會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楊劍波在訴狀中稱,“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只有‘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或期貨交易方才構成內幕信息交易行為。光大證券對上午錯單交易的對沖措施屬于‘基于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交易原理進行的常規性必然操作’,并未‘利用’錯單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謀利的主觀目的,不應被認定為內幕交易。”
在楊劍波看來,“光大事件”與知名的法國興業集團交易員重大交易欺詐、偽造頭寸案有相似之處。而在法興事件中,法國興業集團用了兩天時間核查事實、確認頭寸,并在告知相關監管部門之后,用了三天時間對相關頭寸進行緊急平倉,然后才宣布停牌并公布事實和損失情況。
“如果光大證券在第一時間公布錯單及對沖信息,不僅會令自身面臨巨大的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客觀上還會引導投資者在期指市場上建立空頭以投機獲利,這無疑會大大加劇市場的波動。”楊劍波說。
各方回應迅速 案件具有代表性
對于楊劍波的“告狀”行為,光大證券方面向媒體回應稱,因楊劍波已從公司離職,其言論屬于個人言論,不代表公司意圖。
19日晚上,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其官方微博“上交所發布”上表示,“楊劍波關于本所的說法有諸多不實之處。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本所將按有關要求,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提交事實和證據材料。”
上周五舉行的中國證監會例行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僅表示證監會已經注意到相關報道,并無其他評論。另有一知名門戶網站就此事進行網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超過六成的網民對楊表示同情,但大多數網民認為楊在此次訴訟中勝算不大。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學院陳秧秧副教授說,光大證券烏龍操作后,光大對市場情況的真實了解就構成了一種利益,其真實情況同時滿足重要性和未公開性兩個標準,就可以被認定為內幕信息;但是以往內幕信息主要關于公司本身價值,而此次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的處罰,意味著今后市場中的供求關系變化也可能成為內幕信息。這樣來看,“光大內幕交易處罰”具有強烈的代表性。
事實上,“光大事件”也反映出困擾中國資本市場的一系列弊病,包括內控缺失、監管缺位、交易制度不對稱、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等等。而作為這一事件的后續,楊劍波“喊冤”事件堪稱股市監管的“試金石”。
如何實現對監管者本身的有效監管,如何建立對監管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追責機制,也一直是中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一個“空白地帶”。(參與采寫:趙曉輝、劉開雄)
原文鏈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2/19/c_119413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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