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0 00:31:21
在2013年年報披露時間臨近之際,同洲電子卻突發業績修正公告,將2012年和2013年凈利潤數據分別調減了30%和57%。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趙陽戈
每經記者 趙陽戈
在2013年年報披露時間臨近之際,同洲電子(002052,收盤價9.52元)卻突發業績修正公告,將2012年和2013年凈利潤數據較之前分別調減了30%和57%,調整幅度如此之大,令投資者大呼意外。而調減的原因之一,在于公司2012年收到荊州經開區管委會的補助7500萬元,將從營業外收入更改暫掛為負債即其他應付款。
至于將這部分補助款變更為其他應付款的原因,公司表示是由于可能無法完成與荊州市經開區簽署的《產業轉移協議》中“3年帶來產能銷售額不低于35億元,帶來稅收年均不低于1億元”等指標。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從2012年至業績修正公告發布前,同洲電子都沒有披露過 《產業轉移協議》相關約定,更不用說“未實現承諾,對方有權追究賠償責任”等細節。而在此番業績修正等一系列公告之中,也僅僅是提到了一些量化的承諾,但對方今后可能會怎樣追究賠償等內容,投資者仍然無從知曉。對此有律師認為,同洲電子對關鍵信息的披露出現重大遺漏,或已構成虛假陳述。
大幅調減前兩年業績
3月21日,等待同洲電子2013年年報的投資者,卻等來了意外消息。據同洲電子《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公司將對2012年和2013年的財務數據進行調整,其中將2012年凈利潤從1.93億元調減到1.35億元,2013年的凈利潤(2月28日業績快報)從7988.65萬元修正到3415.65萬元。修正后,2012年和2013年凈利潤數據較之前分別銳減了5853.42萬元和4572.99萬元,降幅達到30%和57%。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同洲電子曾于3月8日發布公告稱將延期年報的披露日,這應當與此次業績調整有關。
同洲電子表示,做出業績修正的理由有三:一是涉及公司2012年6月的一次經營行為。據悉,同洲電子全資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同洲),于2012年6月收到荊州經開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扶持獎勵資金7500萬元,并計入了當期損益。但根據公司產業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公司目前滿足當初與荊州經開區管委會的相關約定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基于謹慎原則,現把實際收到的補助款暫計入其他應付款,待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程度后,再從其他應付款轉入營業外收入或者遞延收益。故公司對2012年已確認的金額為2512.9萬元的政府補助收入進行了追溯調整,調減了2012年營業外收入2512.9萬元,同理,也調減了2013年營業外收入3583.42萬元。
其次,在后續審計過程中,同洲電子重新獲得了參股子公司國際通信傳媒有限公司的會計報告,其經審計后的凈利潤由原來的-1184.65萬元調整至-2154.29萬元,導致公司2013年投資收益由539.43萬元調整至244.85萬元。另外,同洲電子2013年實際經營情況和2012年期末預測的未來盈利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基于謹慎原則,公司將在2012年期間已確認的可抵扣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340.53萬元進行了追溯調整,導致2013年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由5302.27萬元調整為1955.89萬元。
補助附帶產業轉移條件
從金額來看,對荊州經開區管委會補助款的調整給同洲電子業績帶來的影響最大,2012年和2013年對應的2512.9萬元和3583.42萬元,分別占當年調減金額的42.93%和78.36%。不過,“公司目前滿足當初與荊州經開區管委會的相關約定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到底是怎樣的情況,《業績快報修正》中卻沒有言明。
據3月24日同洲電子公告披露,公司在2012年6月與荊州經開區管委會曾簽訂 《產業轉移協議》的約定,“公司承諾3年向開發區轉移產能,帶來的產能、銷售額不低于35億,帶來的稅收年均不低于1億。根據協議中的第三項‘違約責任’未實現承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追究賠償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歷史信息發現,2012年6月8日,同洲電子曾發布設立湖北同洲的公告,同時表示,會考慮未來向湖北遷移部分員工和戰略布局,此舉可減輕用工荒、用工成本持續上升的問題;另外,借助荊州良好的地理位置,公司在長江以北、西南、西北的物流成本將大幅度降低,物流成本的降低將會直接帶動公司產品綜合成本降低。
同一天,同洲電子宣布,計劃從荊州市國土資源局手中購買荊州經開區深圳大道以東、沙岑路以北一塊500畝的工業用地。
該地塊第一部分280畝,雙方已于2012年12月以3450萬元的價格成交,出讓年限為50年;而余下的220畝,公司已支付4050萬元,該地塊的總轉讓價到達7500萬元。但記者發現,直到2013年年報披露時,同洲電子依然表示,“公司1年以上的預付款項主要系支付給荊州經開區財政局的土地轉讓款項,目前公司未獲得土地使用權。”這意味著同洲電子4050萬的款項一直被占用。
而荊州經開區管委會給予公司的補助也正好為7500萬元,不過是以“高新技術產業扶持獎勵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補助。同洲電子在2012年7月7日公告中稱,這部分款項是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協議細節從未披露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翻閱同洲電子歷史公告后發現,公司在2012年6月的公告及當年年報都有提及與荊州經開區簽訂了相關的產業轉移協議,但并沒有透露協議的具體內容。直到此次業績修正公告的發布,投資者才知道公司與荊州經開區簽訂協議的部分具體內容,包括“3年帶來產能銷售額不低于35億元,帶來稅收年均不低于1億元”、“未實現承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追究賠償責任”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3年為荊州帶來35億元的銷售額,意味著每年的銷售額要達到11.67億元。而就公開數據來看,2010年至2013年,同洲電子的營業收入分別為23.01億元、20.14億元、21.06億元、19.56億元,年均20.94億元。也即是說,如果同洲電子要達到協議的要求,就需要將一半的產出轉移到荊州。那么,如此有“分量”的協議內容,同洲電子是否需要及時披露呢?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王志斌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上述情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當時把補助作為營業外收入做進財務報告的時候,公司應該有一個詳細的說明和風險提示,因為這項補助存在從收入中剔除、變成負債的可能;如果沒有提示,就是重大遺漏,這就構成虛假陳述,“只披露了結果,但這個結果本身所代表的含義和它相對應的風險沒有披露出來。公司有披露的義務,沒有披露就是沒有履行義務”。
第二個問題在于,項目在推進過程中,公司也應該及時披露進展,以方便投資者及時把握自己的投資風險。如果這個過程沒有任何提示,到最后才表示完成不了,要將補助暫掛負債,這就構成了不正當披露,也是虛假陳述的一種。
針對律師的上述說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數日前聯系到了同洲電子董秘葉欣,由于其表示并不方便接受電話采訪,于是記者按照公司要求以郵件形式,將采訪內容發給了公司,不過截至發稿,記者仍未收到公司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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