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04-17 11:02:12
近期,為全面掌握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處罰(分)的信息,上海銀監局出臺了《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升級“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庫”并更名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
每經記者 袁君 發自上海
近期,為全面掌握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處罰(分)的信息,上海銀監局出臺了《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升級“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庫”并更名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內部處罰或處分(簡稱內部處分)、其他處罰等五類處罰信息,并將經濟處理納入其他處罰,提高處罰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對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規定,即除刑事處罰和上海銀監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終身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處罰信息保存的有效期為處罰終止日期后5年。
《辦法》還對機構問責做出要求,即對于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其他處罰方式代替紀律處分,不得以勸退代替相關處罰;對于涉刑、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約明示不得錄用的人員,應拒絕錄用;對于上海銀監局給予禁止一定年限從事銀行業務的人員,在處罰期限內不得錄用,其相關信息將同時報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此外,上海銀監局還要求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抓緊制訂《上海市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通過同業互助方式做實從業人員的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機制,防范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和帶病流動。
上海銀監局表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庫的完善,從業人員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互助機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對失信人員的信息支持,都將對加強銀行從業人員有效管理,健全銀行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產生積極作用;對形成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有序規范流動,逆向淘汰失信從業人員,促進更多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履職形成正向推力。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