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4-04-22 14:53:30
(三)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積極穩妥組織試點,抓緊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在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四)優化縣域金融機構網點布局。穩定大中型商業銀行縣域網點,增強網點服務功能。按照強化支農、總量控制原則,對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布局進行調整,重點向中西部及經濟落后地區傾斜。加快在農業大縣、小微企業集中地區設立村鎮銀行,支持其在鄉鎮布設網點。(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在完善財政補貼政策、合理補償成本風險的基礎上,繼續推動偏遠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工作。在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開展金融服務“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時定點服務、自助服務終端,以及深化助農取款、匯款、轉賬服務和手機支付等多種形式,提供簡易便民金融服務。(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加大金融扶貧力度。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補優勢,切實改進對農民工、農村婦女、少數民族等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完善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全面做好支持農村貧困地區扶貧攻堅的金融服務工作。(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引導加大涉農資金投放
(七)拓展資金來源。優化支農再貸款投放機制,向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發放支小再貸款,主要用于支持“三農”和農村地區小微企業發展。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于“三農”的金融債。開展涉農資產證券化試點。對符合“三農”金融服務要求的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適當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強化政策引導。切實落實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持續提高存貸比。(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完善信貸機制。在強化涉農業務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鼓勵商業銀行單列涉農信貸計劃,下放貸款審批權限,優化績效考核機制,推行盡職免責制度,調動“三農”信貸投放的內在積極性。(銀監會、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十)創新農村金融產品。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的農戶信貸模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農村地區推廣應用微貸技術。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大力發展農村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業務。創新和推廣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服務模式。鼓勵開展農業機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賃業務。(銀監會、人民銀行、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創新農村抵(質)押擔保方式。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在經批準的地區開展試點。慎重穩妥地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健全完善林權抵押登記系統,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推廣以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水域灘涂養殖權、承包土地收益權等為標的的新型抵押擔保方式。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范圍。(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二)改進服務方式。進一步簡化金融服務手續,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優化審批流程,規范服務收費,嚴禁在提供金融服務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額外費用,切實維護農民利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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