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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優先”入法對污染企業按日計罰

2014-04-25 00:40:5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陳俊杰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陳俊杰 發自北京

備受關注的 《環境保護法》修訂,歷時2年,終于落錘定音。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八次會議,以151票贊成、3票反對、6票棄權表決通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

在隨后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設計了按日計罰。

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存在較多亮點,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平衡問題,《環保法》第五條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對此,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法律中確定環境優先的原則是第一次,過去在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沖突的時候,環境保護是要讓路的,此次在法律中明確,將來對怎么處理好二者關系有幫助。

按日計罰 上不封頂/

《環保法》共分七大章節,包括: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

在介紹 《環保法》的相關內容時,信春鷹介紹,本次修改《環保法》對環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規定,比如從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排污許可,特別是根據公眾意見,又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又設計了按日計罰。這些都是通過大的制度回應社會的要求。

實際上,近年來,在我國環境保護領域,一直存在著“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導致了一些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偷排、超標排放、篡改監測數據等問題嚴重,法律的懲罰難以對其形成震懾效果,甚至部分企業出現了屢罰屢犯的問題。

《環保法》除了規定對污染問題“拒不改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按日計罰外,對于超標排放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令其限制生產、停產整頓,甚至責令停業、關閉。

值得注意的是,《環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中包括,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此外,對于政府追責方面,《環保法》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對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任人,出現對環境違法的包庇、未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將面臨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開展政策環評打開缺口/

《環保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這是否意味著,政策環評的要求在《環保法》中得到體現呢?

對于該條款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回答《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問時介紹,這里沒有政策環評的概念,《環保法》規定對規劃和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在這次修改的過程中有一些意見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經濟和技術政策的時候,也要考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和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使我們經濟和技術的政策能夠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袁杰說。

實際上,在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在安排部署2014年工作時,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介紹需要著重做好的工作中,重點闡述了要采取綜合措施優化經濟發展。研究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推動建立規劃環評部門聯動機制,開展能源、城鎮化等政策環評試點,扎實推進產業園區、軌道交通等領域規劃環評。

目前,我國主要是針對某一個建設項目做項目環評,或者是針對某一區域或行業做規劃環評,對環境影響可能更大的政策環評,雖然一些業內專家一致在呼吁,但是,目前仍沒有明確的要求。

駱建華介紹,規劃環評這幾年做得并不好,沒有幾個規劃去做環評,且相對于年限較長的規劃而言,政策的及時性更強,做政策環評的意義更大。現在很多的環境問題實際上是發展中的經濟政策所導致的,包括經濟增速、產業結構等,選擇上馬了很多“兩高一資”項目。

“(政策環評)這個還是比較必要的,政府將來做(經濟發展的)選擇的時候可能好一點。”駱建華說,

對于《環保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駱建華認為,今后在制定經濟政策時要考慮環境容量、資源承載力。這次政策環評雖然沒有明確寫進去,但是,為開展政策環評打開了一個缺口,為下一步實施政策環評做了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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