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4-05-10 14:02:09
IPO配套措施終于落地。5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相關《業務規范》)、《備案管理細則》)、《配售細則》),同時,滬深交易所對投資者市值配售也做了修訂。配套措施從承銷業務、投資者備案管理、網下配售、市值配售等方面對第二輪新股發行進行了規范和限定。
證監會稱,預先披露并不代表企業馬上就會發行
IPO配套措施終于落地。5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的決定》(以下簡稱《業務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以下簡稱《備案管理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以下簡稱《配售細則》),同時,滬深交易所對投資者市值配售也做了修訂。配套措施從承銷業務、投資者備案管理、網下配售、市值配售等方面對第二輪新股發行進行了規范和限定。
11項網下配售行為被禁止
《業務規范》明確,有效報價投資者是指提供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包括有效報價網下個人投資者和有效報價網下機構投資者。而有效報價則明確為“網下投資者所申報價格不低于主承銷商和發行人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且符合主承銷商和發行人事先確定且公告的其他條件的報價”。
針對網下投資者,《業務規范》從持有市值額度進行了限定,即“網下投資者報價時應當持有不少于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市值應當以其管理的各個產品為單位單獨計算”。
《業務規范》強調,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公告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針對此前網下配售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問題,《業務規范》專門進行了限定:對于出現投資者報價信息公開披露前泄露投資者報價信息;操縱發行定價;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或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接受投資者的委托為投資者報價;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未按事先披露的原則剔除報價和確定有效報價。以上行為在網下自主配售過程中均被禁止。
網下申購投資者要備案
根據《備案管理細則》,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投資者應在協會備案,具體包括:第一,網下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第二,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開展網下投資者推薦工作;第三擔任首發股票項目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開展網下投資者選定和管理工作。同時,網下投資者備案,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具備一定的股票投資經驗,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具備必要的定價能力以及監管部門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備案管理細則》建立了網下投資者評價機制,協會建立網下投資者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對網下投資者的定價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協會于每年一季度對網下投資者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綜合評分,并依據評價結果實行分類管理。評價體系包括網下投資者的機制完備性、報價合理性、展業合規性和投資理性度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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