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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中介市場 保監會重點“摸清”五類公司

證券日報 2014-05-22 10:49:07

近期,保監會先后發布了《關于印發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與《關于印發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第一階段實施方案的通知》兩個監管文件,并同時下發了《保險專業中介市場清理整頓第一階段實施方案》、《保險兼業代理市場清理整頓第一階段實施方案》及《保險營銷清理整頓第一階段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全面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

據《證券日報》(更多保險新聞請關注微博微信賬號:證券日報微保險)記者了解,此次整頓涉及到保險中介市場的機構、人員、業務、風險等方面,并將6個月零傭金收入、凈利潤為負、險企裙帶、設立或注銷異常等五類專業中介機構列為“摸清”對象;此外,營銷員數量增幅超100%、降幅超80%的專業中介機構被納入重點摸底對象。整頓清理分為五個階段,時間安排為2014年4月到2015年3月,跨度長達一年。

去年的泛鑫事件對中介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直接體現是部分保險公司不再愿意與中介機構合作。某保監局人士與本報記者交流時表示,從長遠來看,這次清理整頓對保險中介市場規范發展有利。

機構:6個月無傭金將被“摸清”

根據《證券日報》(更多保險新聞請關注微博微信賬號:證券日報微保險)記者獲得的保監會上述規定,三類傭金收入異常的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將被列為“摸清”對象,包括:2013年傭金(公估費)年收入低于1萬元,且已連續6個月未發生傭金(公估費)收入;2013年1月1日前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中,凈利潤為負數,且已連續6個月未發生傭金(公估費)收入;由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員工及其直系親屬(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通過控股等方式實際控制,且2013年傭金(公估費)收入的50%以上來源于該人員所在的保險公司。

保監會也將分支機構設立或注銷異常的兩類專業中介機構納入“摸清”對象:2013年在轄區內累計申請注銷3家以上分支機構(含分公司、營業部等)或累計申請注銷分支機構數超過其分支機構總數50%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013年未設立分支機構但持續開展業務,傭金(公估費)收入大于50萬元的保險中介機構。

除此之外,以下中介機構也將被列入整頓清理范圍:2013年未向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送月度報表、錯報、晚報超過3次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未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相關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將經營場所遷離許可證所記載“機構住所”且未向監管部門報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向上級機構繳納定額或固定比例的費用,“承包制”以“加盟制”等形式運營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等。

人員:增員超100%將被“摸底”

除機構層面外,保監會還從高管與普通銷售人員兩方面著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

從高管來看,此次保監會將整頓下列情況: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連續空缺6個月以上,且未向監管部門提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外地保險專業中介法人駐本地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未實際履職;2013年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累計變更3次以上;2013年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未經批準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從普通銷售人員角度來看,主要摸底下列機構:截至2013年年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含代理制、合同制)人數同比增幅超過100%或者同比減少超過80%,且人數增減超過50人的中介機構;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代理合同但實際未從事業務活動、主要用于協助保險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保險資金的“虛掛”人員的機構;存在未持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等有效資格證書,但實際開展業務活動的人員的機構。

風險:被投訴3次將被重點排查

同時,此次整頓清理也提到對保險中介市場經營風險的防范與管控。

根據規定,保監會將整頓套取傭金、參與虛假退保、虛假理賠等行為,并排查以夸大收益或者保險責任等形式誤導客戶購買保險產品,且被客戶向監管部門投訴達到3次以上的保險中介機構。

對存在業務量快速增長、件均保費高、自保件多、退保量大、客戶信息失真等問題的保險中介機構也將進行排查。此外,累計投資款達到其實收資本50%以上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收股東或關聯企業的款項達到其實收資本30%以上的中介機構都將被摸底。

上述保監局人士表示,目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銷售誤導風險、案件風險、銷售模式風險、違規股權激勵風險、跨行業金融風險等五大風險。

首先是銷售誤導風險。一些兼業代理機構和營銷員在銷售階段誤導客戶,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時期,引發集體退保和群體性事件的風險更加凸顯。“去年我們省發生了3起,今年防風險的壓力也很大。一些兼業代理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責任不清,導致了個別非正常退保事件。”

而一些保險中介為了爭攬業務,配合保險公司從事涉嫌套取費用、商業賄賂等行為,有的被相關行政和司法部門查處而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中介市場的案件風險。

銷售模式風險主要存在于以壽險業務為主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中,這些機構組織架構層次繁多,過度突出增員利益,迫使業務員購買自保件,引發后續集中退保、索要后續收益等事件,甚至產生以保險產品或其他產品為載體的傳銷、非法集資風險。同時,傳統壽險營銷模式矛盾凸顯,營銷員法律地位不清晰,大部分公司對營銷員發放底薪,也進行考勤管理,與目前的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沖突。此外,保險公司對營銷員培訓不足、銷售行為管控不到位導致的銷售誤導行為也深受社會詬病。

而違規股權激勵風險也是從近年來信訪投訴和風險排查中看到的一大風險,部分代理公司前期發放所謂的“內部權益證”、“價值分享證”等內部激勵,受經營形勢變化等影響,在兌現過程中產生了新的問題。

另外,中介市場還存在跨行業金融風險。目前,部分專業中介機構銷售信托及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多不具備專業產品篩選能力及風險控制能力,常常以高收益、高回報吸引投資者。在目前國內理財產品名目繁多、收益風險凸顯、產品管理混亂的大背景下,極易導致投資者向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索要剛性收益,造成其他金融風險向保險業傳遞。

責編 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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