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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鑫股份實控人被訴虛假陳述 首批索賠或最遲11月前宣判

2014-05-30 00:30:04

每經編輯 每經實習記者 莊鍵 發自上海    

每經實習記者 莊鍵 發自上海

28日上午,吳立駿結束了當天在上海一中院第24法庭的庭審。作為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的一名證券律師,這是他所接手的最新一批股民訴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儀電集團)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而最早一批案件在去年十一月就已被法院受理。現在吳立駿最為期待的,是盡快收到法院的判決結果,這將事關尚未參與到索賠進程中的股民們是否能在隨后獲得賠償。

儀電集團為華鑫股份大股東

儀電集團的證券虛假陳述,還需追溯到2008年。儀電集團曾是原上海金陵的控股股東,2011年,儀電集團將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無償劃轉至其全資子公司華鑫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后,這只股票的名稱隨后改為了華鑫股份(600621,收盤價6.34元)。

根據證監會事后的調查,從2008年起,儀電集團就開始逐步構筑復雜的股權關系。2010年9月2日,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上海稽查局正式對上海金陵及公司控股股東儀電集團立案調查。

三年后的2011年11月,證監會在此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披露,儀電集團通過直接持股以及通過興正投資持股敏特投資、華銘投資,對后兩者具有了股權控制關系。此外,儀電集團對敏特投資、華銘投資的人事、財務、投資決策也均有控制權。不過其在發生股權變更的多個時間節點,均未對合計持股情況進行披露。

依據《證券法》,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為此,中國證監會認定儀電集團存在違法事實,對其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

而在這則處罰決定公布后,原上海金陵股民就儀電集團虛假陳述索賠的序幕也就此拉開。

索賠訴訟時效截至明年九月

吳立駿律師告訴記者,凡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9月6日之間買入上海金陵股票,并于2010年9月6日收盤時持有,且在此期間產生投資損失的股民即有資格參加索賠。

作為最早代理股民向儀電集團索賠的律師,吳立駿表示,2013年年末,有三位原上海金陵的股民向儀電集團提出了總計近10萬元的索賠訴求,而上海一中院在去年十一月上旬即受理了此案。

該案曾一度出現和解的希望。吳立駿介紹說,今年1月21日,作為代理人的他曾與儀電集團達成和解協議:三位股民將獲得95%的索賠金額,而儀電集團將在7日內支付股民的索賠款項。不過,這一和解協議最終并沒能履行,而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但據他表示,法院去年所受理的首批索賠案件,將在不晚于今年11月前宣判。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目前已有十多位原上海金陵股民向儀電集團提出了訴訟請求。吳立駿此次所代理的五位股民,總計提出了逾8萬元的索賠金額。昨日庭審期間,原告與被告代理律師就儀電集團的違規是否導致股民利益受損、股權揭露日的具體時間及股民損失計算方式等問題展開了辯論。

吳立駿援引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文本,以證明此次索賠的正當性,“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并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際控制人追償。”在28日庭審結束后,儀電集團的代理律師并未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采訪。

在吳立駿看來,若原上海金陵股民在此案中勝訴,將吸引現在持觀望態度的股民參與到索賠進程中。而此案的訴訟時效,將在證監會處罰決定公布兩年后的2015年9月2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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