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00:21:3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王一鳴
每經記者 王一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光大證券 (601788,收盤價7.89元)“8·16”民事索賠案再現新進展。昨日(6月9日)下午14點,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共37件有關光大證券“8·16”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分別由兩位代理律師與光大證券方面進行證據交換。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光大民事索賠案共80余件,今日(6月10日)上午及下午將有律師代理的相關案件繼續進入證據交換階段。
預計一個月后正式開庭
據悉,在此之前,光大證券依照法律程序,曾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受理機構提出異議。光大證券認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非公司所在地直接管轄法院,請求更換到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不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受理機構,所以光大證券的請求被駁回。該案件從立案(去年12月)至今,較多的時間都是在處理光大證券異議的程序,導致進度較為緩慢。
從昨日證據交換的具體情況來看,上述37件投資者索賠的案件中,有33件為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代理,其中包括股票與期貨投資者,索賠金額自1萬至50余萬元不等。
另外4件則由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所代理,均為股指期貨投資者,總索賠金額為38.96萬元。其中,有兩位投資者是上午買入,一位投資者是下午內幕交易時間段買入,還有一位投資者是上午、下午均有買入。
投資者方面提交的證據主要是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調查處理情況以及投資者相關證券交易對賬單等。
光大方面提交的主要證據為《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網絡財經媒體相關報道、8月16日14點22分光大證券賣空IF1309和IF1312交易量圖表等證據,以圖證明投資者損失與“烏龍指”事件無直接關系。
據悉,2013年初,新的《民事訴訟法》將證據交換與開庭審理兩道程序分開,雙方可在證據交換后,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的關聯性提出質疑。在開庭之前解決這些問題,有利于順利地開庭審理。
法律界人士表示,正常情況下,在被告與原告進行證據交換的一個月后,會開庭進行審理。
雙方已現些許“火藥味”
昨日雖然僅為證據交換環節,尚非正式開庭審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已發現,原、被告之間現些許“火藥味”,雙方均在對方提供的諸多證據真實性、細節上予以較真,一度展開辯論,后多次被合議庭提醒非正式“法庭辯論”所打斷。
值得注意的是,在沉寂了大半年后,此前楊劍波站出來以個人名義起訴證監會,要求撤銷證監會對其做出的相關處罰。4月初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中,雙方就錯單交易是否屬于內幕交易等焦點問題進行激辯。至5月下旬,北京市一中院通知稱,因案情復雜,經過申請并獲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將最多延期三個月宣判。這也就意味著,該案最遲要在8月18日前后宣判。
該案的延期乃至未來的判決結果不禁引起外界對正在推進的投資者民事訴訟案件的關注,因行政訴訟中如果一個地方的高等法院定性一個案件,其他地方的法院不得作出和該法院相反的定性。
同樣代理多位光大證券投資者維權案的吳立駿律師認為,上述兩個案件無必然的聯系,若楊劍波勝訴,處罰被撤銷,也不完全意味著光大證券的處罰就會被撤銷,兩者角色不同。
昨日王智斌則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法院最終撤銷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那么,基于內幕交易而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會面臨一定的訴訟風險;但他強調,符合條件的上午買入的投資者(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頭頭寸的期貨投資者)索賠應不受影響,因其索賠依據乃根據 《侵權責任法》,并非《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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