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1 00:43:4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2013年SK海力士無錫工廠發生火災,其保險估損達到9億美元,成為國內最大的財產保險賠案,隨后現代財險和中華聯合兩家保險公司卷入了再保險合同糾紛案。
6月5日,現代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財險)起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涉案金額高達2.79億元。
現代財險和中華聯合兩家公司圍繞其再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一事,在庭審過程中展開激烈辯論,其核心則是中華聯合2013年8月1日發給現代保險郵件中有六個備注,這六個備注是否有效成為爭議的核心。
源起:2.79億元賠案背后的再保險糾紛/
2013年7月,由現代財險、人保財險、太保產險等五家公司共同承保了SK海力士的保險項目,其中現代財險占50%為首席承保人,該原保險合同于2013年8月1日開始生效,保險合同期限為一年。
依據現代財險披露的2013年年報顯示,該公司將該大單中所承保份額的98%(即整個項目份額的49%)進行分保,自留部分僅占該項目的1%,中華聯合財險為再保部分業務的當事人。
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無錫工廠發生大火,保險業估損達9億美元。后來現代財險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于2014年1月受理該案(詳見《每日經濟新聞》2014年4月30日報道:“險企年報揭SK海力士大火案:中華聯合卷入2.75億訴訟”),6月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該案。
在此次審理過程中,現代保險(原告)提出了其訴求:一是現代財險與中華聯合(被告)之間,已經就SK海力士大火確立了有關再保險的合同關系;二是判定中華聯合依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再保險合同項下應付的2.79億元;三是判定中華聯合支付相關利息和全部訴訟費用與法律費用。
還原:再保險合同始末/
在此次庭審的過程中,現代財險派出兩名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出庭,其中一名從事非車險核保工作,另一名從事再保險工作。
現代財險核保員工稱,“2013年7月初海力士的保險項目開始前期續保工作,開始向各家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詢價。關于海力士的保險項目最初是7月上旬中華聯合再保險部的于某和我聯系的,第二天中華聯合的馮總 (于某上司)也來詢問,希望參與這個項目。2013年7月23日,現代保險和中華聯合兩家保險公司的高層領導有一個會晤,談到了一些詳細的合作,其中提到了海力士項目。2013年7月24日中華聯合方面的人員再度詢問海力士保險項目,并提出兩個方案:如果手續費是12%的話,他們能接3%的份額;如果手續費是10%的話,他們能接5%的份額。最后現代財險選擇了中華聯合提出的‘手續費按10%算,接5%的份額’的方案,雙方也都同意了。”
現代保險負責再保險工作的員工稱,大概在2013年7月24日現代保險給中華聯合確認是分出5%的份額,手續費是10%,是通過電話和短信方式確認的,而且雙方高層領導都知道這個事情,都是高層領導拍板的。現代財險給中華聯合發過郵件,也發了再保險的分保條,發給了中華聯合再保險部于某,在2013年8月1日中華聯合將確認郵件簽回。在2013年8月22日,中華聯合的員工給現代保險的員工發一份應收保費對賬表 (其中包含海力士保險項目),2013年8月23日中華聯合的于某打電話談到了應收保費的事情,現代保險答復稱,還未到應收期,還沒有給賬單,但是會在2013年9月底前付給中華聯合。
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無錫工廠發生火災,中華聯合的員工致電現代保險的員工告知此事,同時要求后者將案件的進展情況第一時間通知中華聯合。此時現代保險也接到了韓國總部的電話,要求現代保險中國公司報告SK海力士保險項目的情況。現代財險把最終的分保條和賬單發給了中華聯合的于某,要求其盡快簽回以便向韓國總部匯報。2013年9月6日中華聯合于某回應稱,“由于剛剛搬了新的職場,還沒有裝打印機,但是會盡快蓋章”。這期間對于賠案的進展情況都是按時發給中華聯合的,直到2013年9月10日期間,現代保險都向中華聯合報告賠案的公估定損情況。2013年9月11日,中華聯合給現代保險的員工回郵件表示,基于2013年8月1日郵件中確認的幾個備注他們拒絕簽回這個業務的賬單。
對于再保險保費,現代保險的再保險員工稱,其是2013年9月26日付給中華聯合第一期的保費,第二期是在2013年10月底的時候付給中華聯合,后來中華聯合退回來了。
核心:中華聯合郵件中的六個備注/
現代財險和中華聯合的再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是該案的焦點,其中核心內容是中華聯合2013年8月1日給現代財險的郵件中提出了六個備注內容。
現代保險的代理律師稱,2013年7月25日現代財險發送給中華聯合的郵件及附件,以及被告的郵件回復,證明:7月25日現代財險郵件要求中華聯合書面承接海力士保險項目5%的再保險份額,分出手續費用為10%,并且發出了海力士項目分保條,其中載明了海力士項目的主要承保條件,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承保風險、保險期間、保險費率、免賠額等內容,而被告也收到了這個郵件。2013年8月1日,中華聯合發給現代保險方面的郵件,證明2013年8月1日17點零8分,被告郵件確認稱承接5%的份額,手續費為10%,這些能證明這個再保險合同成立。
中華聯合的代理律師稱,2013年7月25日現代財險發送給中華聯合的郵件只是一個要約邀請,2013年8月1日被告發給原告的郵件中,除了重復原告所提的內容之外,還附有六個備注條件,這六個備注改變了原告7月25日的郵件。其中第二項、第四項和第六項等這些都是在再保險合約中至關重要的條款,第二項是在中華聯合在收到現代保險的確認訂單以前沒有已知的或已報告的損失發生,第四項為要約自今日起有效期為30天,第六項是在收到對方公司的反確認以前不承擔保險責任。對于明確的30天之內有效的要約,現代保險沒有作出過直接的回應,所以被告方認為這個再保險合同是不成立的。
專家:備注是否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對于此案,以“客觀獨立學者身份”出現在庭審現場的兩位專家分別發表了看法。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鄭偉認為,該再保險合同成立。理由是,判斷一份再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關鍵是要看雙方是否就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至于繳納保費的問題、保險單簽發的問題,這些都是保險公司同意之后的行為。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就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就可判斷該再保險合同成立。至于中華聯合2013年8月1日在郵件中提出的六個備注條款,不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不適應該案例。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于海純則認為,有關再保險的實務當中,確認和反確認是再保險締約過程當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2013年7月25日,現代財險給中華聯合的那份郵件可以認為是一個要約,那么2013年8月1日中華聯合給現代保險提了六個備注條件是一個反要約,這六個備注條件是針對7月25日那個要約的。六個備注實際上可以認為是對這個要約內容或者作了修訂,或者附加了條件的,而條件就是這六個備注。這個反要約的六個備注是核心內容,不能完全無視。如果現代財險確認了,就是一個承諾。
于海純認為,反確認再保險是一個商事安排,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作為再保險接受人提出的六個備注,要求反確認的時候,如果沒有反確認,分保接受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他認為,中華聯合與現代財險的再保險合同不成立。
據了解,上周的庭審并沒有宣判結果,法官要求原被告雙方在五天之內收集并提交新的證據,擇日開庭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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