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4-06-26 09:35:23
每經記者 涂穎浩 發自上海
為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昨日(6月25日),保監會在網站上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各財產保險公司于6月30日前對該征求意見稿予以反饋。
所謂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是指財產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接受人,從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部分分入保險業務或再保險業務的經營行為。據了解,再保險分入業務較直接保險業務具有信息不對稱、業務再經營的特點,對風險甄別和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規定,財產保險公司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時,除嚴格遵守《關于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再保險接受人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償付能力等要求。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在最近四個季度連續保持在150%以上。當上一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時,應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險分入業務,直到償付能力充足率恢復至連續四個季度保持在150%以上。此外,《通知》還對相關人員配備、資質要求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和要求。
根據保監會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在一次保險事故中的凈自留估損金額或凈自留賠款超過3000萬元時,應在收到出險通知或賠款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再保險分入業務經營管理情況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的《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報告》中應包括分入業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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