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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規受熱議:從業者炒股等細節待明確

2014-08-27 00:36:2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董華 發自深圳    

每經記者 董華 發自深圳

8月22日,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2日表示,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出了八項修改,涉及法規適用、合伙制私募基金監管等方面。

《辦法》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

從《辦法》的整體內容上來看,主要是起源于公募基金的管理辦法。但是相較于公募,《辦法》對私募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規定有較大區別。

在《辦法》中,涉及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的規定有: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人員,不要求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對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有報備、持有期限等限制。那么,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受不受這一政策約束?《辦法》并沒有明確。

對此,很多私募基金人士認為,《辦法》在對私募基金的身份認定方面不夠清晰。

“我們身份的認定是怎樣的,我們到底算不算從業人員,是不是要接受相同的監管,因為公募基金的從業人員炒股受到很多約束。”華南某私募基金總經理表示,“公募是采用職業經理人的做法,在這樣的規則下,對公募從業人員炒股做出限制是合理的,但私募和客戶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以股東的身份參與的。跟投本來就是對客戶負責的一種做法,而且這也是私募一直都在做的事情。我覺得這個《辦法》對于私募身份的認定,不是特別明確。”

深圳另一位私募人士也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于私募投資項目的跟投不但不應該制止,反而應該鼓勵,這一點應該與公募有所區別。”

此外,《辦法》明確表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對此,上述深圳私募人士也表示疑惑,因為私募還是需要通過推介會去找客戶的,產品也需要銷售,現在政策不允許召開推介會,但沒有明確指出在特定群體中能不能召開。

某公募基金人士表示,私募和公募服務的群體有很大差異,私募從產生到現在,也擁有了一套屬于自己的生存發展方式,對于私募的監管其實更多的應該從私募自身的角度出發,如果把一些公募的條條框框硬加在私募身上,那么私募的發展也會受到限制。“當然,監管層的說法也沒有特別明確,還需要進一步界定。”該公募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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