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4-09-05 11:45:34
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新華網9月5日電(記者 李由)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 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征收標準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較發達地區,制定高于上述標準的征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征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征收標準。
排污費征收亟待調整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狀況有所改善,但生態環境狀況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區空氣質量惡化、霧霾天氣頻發、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嚴重,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據了解,現行排污收費制度是2003年建立的,實施十多年來,對籌措污染治理資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積極作用,過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未對企業排污形成有效約束;沒有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不能充分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的主動性。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充分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通知》改變了原來實行單一收費標準的做法,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此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加強監管至關重要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對于征收排污費的用途,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排污費收入應主要用于:一是重點污染源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二是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項目;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項目等。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征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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