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7 01:18:34
《解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新《環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是,如何破解環境公益訴訟難題,依然是社會熱議的焦點之一。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主要內容?!督忉尅穼⒂?015年1月7日起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解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
從《解釋》內容看,對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條件將進一步放開。
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在發布會上介紹,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其《解釋》的,根據調查推算大體上有700多個。
超700個組織具備訴訟資格 /
在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上,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一直是核心問題,也是社會爭議的焦點。
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解釋》第二條稱:“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根據現有行政法規,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只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三種類型,但《解釋》沒有將社會組織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范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6.9萬個,其中,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700多個。廖鴻說,“比如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和青海省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等,我認為這是大概念,都應該屬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組織。”
同時,《解釋》第四條規定:“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第五條規定:“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公益訴訟的大門已經開啟。”環保部法規處副處長李靜云說。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量將上升 /
環境公益訴訟的道路并不好走。在2013年,即便是環保部下屬機構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沒有一起被法院受理。
對此,中華環保聯合會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法律是依據,司法解釋是涉及如何去操作、受理等,法院更看重的是司法解釋,沒有司法解釋法院無從操作。
實際上,立案難、舉證難、鑒定難等是困擾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原因,甚至有部分環境公益訴訟即使前期獲得法院立案,中后期也由于資金困難而難以為繼。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坦言,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到2014年12月31日,已經整整兩年期間,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量確實不多。“但《解釋》公布后,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案件量應該會有一定上升。”他說。
在資金方面,廖鴻表示,“通過完善相關配套政策,鼓勵現在已經登記的基金會對社會組織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給予支持。目前已登記的基金會有3800多個,可以提供一定支持。”
同時,針對鑒證難的問題,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稱,環保部正會同司法部,研究制定關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相關規則的政策。
《解釋》對環境公益訴訟中主要的問題都涉及到了,都具備可操作性。“2015年公益訴訟的案件肯定不是個位數,至少是幾十個以上。”馬勇認為,未來公益訴訟案件快速增加是肯定的,但不是井噴式的增長。
“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將對企業環境違法產生較大的威懾力。”馬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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