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9 01:27:49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威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張威 發自北京
我國財富管理市場統一的制度設計有望逐步得到完善。
昨日(1月8日),由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以下簡稱CWM50)聯合業內十幾家主流資產管理機構研究力量啟動的財富管理市場制度設計系列課題研究宣布結題,并發布了包括《統一的財富管理市場制度設計》(以下簡稱《制度設計》)在內的四份報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制度設計》主要側重于如何建立統一的財富管理市場進行制度設計,并從法律關系等多方面提出了系統性建議。
建議《信托法》統一財富管理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居民個人財富持續積累,中國社會財富和個人財富日益龐大,高凈值人群數量和資產規模也迅速增長。
但與歐美成熟的財富管理市場相比,中國財富管理行業總體上還處于發展初期,財富管理監管碎片化特征明顯,且法律關系厘定等問題仍較模糊,財富管理尚缺乏統一的制度體系和法律規范,一系列問題亟需研究加以解決。
記者注意到,《制度設計》則主要立足于如何建立統一的財富管理市場進行制度設計,從法律關系、監管制度、市場主體、從業人員、行業自律,再到基礎資產市場、登記、確權、流通、外部評級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提出一整套的系統性建議。
《制度設計》認為,除部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法律關系外,統一明確多數財富管理業務的法律關系是信托關系。
《制度設計》表示,財富管理市場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關系認識不清,信托是最適合財富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安排,應進一步完善《信托法》,通過營業信托的法律制度設計,統一信托業務的界定標準,明確信托業務與產品的內涵與外延,界定信托產品屬性,明確受托人的準入、義務和責任等,按照《信托法》統一規范開展財富管理業務的普適性原則。
CWM50理事、光大銀行資管部總經理張旭陽表示,可通過《信托法》統一財富管理的各種產品、各種業態。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從本質上說,都是基于信譽基礎上代理、受托責任,同時通過《信托法》明確法律邊界、破產隔離,而且《信托法》是長期有效的法律關系,不僅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使得資產管理中的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在這種環境下加以實現。
逐步實現功能監管
《制度設計》還建議,要完善資產管理監管體制,以機構監管為基礎,同時整合“一行三會”等財富管理方面的相關職能和行政執法資源,逐步實現以功能監管為特征的監管,其中要以金融產品大類劃分為突破口構建統一的財富管理市場的監管體制。
CWM50成員、工銀瑞信基金副總經理庫三七在回答《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問時表示,現在市場產品分類的模式、方式確實很多。
“第一,產品分類是一切財富管理的基礎。從投資人來講,投資的一定是一個產品,做資產配置還是財富增值一定以產品為載體。從融資人來講,融資安排的時候尋找合適的風險控制和自己融資用途相匹配的產品,而從資產管理人來講,經營圍繞產品為中心進行,包括利潤收入等;第二,尋找合適的因素、維度是產品分類的關鍵,現在有銀行、信托、保險、私募等產品都是按照機構來分的,我們按照法律關系、產品結構等10個因素以打分卡形式作為研究,最后選出來兩個重要的因素,分別是募集方式和投資方向;第三,公平的監管是產品分類的必然結論。”庫三七說。
同時,針對功能監管的實現,《制度設計》還提出,功能監管在關鍵環節建立統一的財富管理市場的普適性規則;建立雙重準入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準入制度,實行分級持牌、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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