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1-23 17:43:24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今天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股東中或事先確定的投資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資基金、 是否按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在保薦書等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及結果進行說明。
每經記者 金微 發自北京
針對在IPO過程中中介機構核查私募基金備案情況的要求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今天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股東中或事先確定的投資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資基金、 是否按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在保薦書等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及結果進行說明。
張曉軍介紹,私募基金通過四種方式參與證券投資,一是IPO前私募基金入股或者受讓股權;二是IPO發行新股時,私募基金作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申購;三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權類證券(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時,私募基金經發行人董事會確定為投資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時,私募基金作為網下認購對象參與發行。
根據要求,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于法律法規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了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出具核查文件。
對第一種和第三種方式,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股東中或事先確定的投資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資基金、 是否按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在保薦書等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及結果進行說明。對第二種方式,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應在詢價公告中披露網下投資者的相關備案要求,在初步詢價結束后,網下申購日前進行核查,網下申購前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具體核查結果,在承銷總結報告中說明,見證律師應在專項法律意見書中對投資者備案情況發表核查意見。對第四種方式,保薦機構或承銷商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后、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詳細記載有關情況。發行人律師應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應披露中介機構核查韶山。
張曉軍說, 已受理、尚未上會企業,須盡早提交核查文件,已過會未啟動發行的企業,須按照會后事項補充提交核查文件。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