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5-03-25 21:36:26
《資本論》中提到“利息不過是平均利潤的一部分”,說明了銀行利潤的來源是社會生產過程中資本的增值部分。
銀行不具備獲取暴利的條件
前已述及,暴利產生所需要的三個條件,銀行全部不具備。
首先,銀行業不存在行政性壟斷。改革開放之后,按照鄧小平同志“把銀行辦成真正銀行”的構想,我國的銀行業相繼完成了企業化、商業化、重組、改制、上市等一系列改革,實現了從國家專業銀行到國有商業銀行、再到國際公眾持股公司的歷史性跨越,走上了市場化的道路。與此同時,國家對銀行業的行政保護也逐漸取消。
一是行業對內對外的準入門檻都是比較低的,不存在禁入和專營的現象。一方面,外資銀行準入限制逐步放寬。1994年,規范外資銀行管理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頒布之后,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政策趨于透明和穩定。
特別是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之后,根據入世承諾時間表的安排,在5年過渡期內逐步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所有非審慎性限制。2006年12月11日,我國頒布實施了《外資銀行監管條例》,賦予在中國注冊的外資法人銀行以完全的市場準入資格,可以開辦人民幣零售業務,充分享有國民待遇。對不申請轉為當地法人的外國銀行分行,可繼續經營現有業務,同時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過渡期結束后,我國繼續擴大銀行業的對外開放。日前,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的決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也不再將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行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條件,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
此外,還放寬了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提出申請前2年持續盈利的要求。
另一方面,銀行業對國內資本特別是民營資本的準入門檻持續降低。從“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民生銀行到“首家以民營資本為主體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浙商銀行,民資進入金融業在實踐中早已起步,但由于政策導向不明晰,民資在金融業中的占比一直不高。
2010年5月,《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中明確提出了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之后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小微金融機構的政策導向。
在國家金融改革深化的推動下,民營銀行進入了“開閘期”,2013年銀監會修訂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法人機構設立條件、相關業務開發的行政審批做出了調整,為民營銀行的徹底放開提供了框架性支持。2014年3月中旬,首批民營銀行試點方案正式“破繭”,國務院確定了首批5個民營銀行試點方案,阿里巴巴、萬向、騰訊、百業源、均瑤、復星、商匯、華北、正泰、華峰等民營企業均參與其中。未來隨著民營銀行監管框架的進一步成熟,銀行業對內開放的力度將進一步擴大。
二是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深入推進,銀行產品的價格也不存在“保護”問題。自1996年以來,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遵循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農村、后城市,先大額、后小額的原則和步驟循序推進。
2012年后,利率市場化最后的攻堅戰打響,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的限制亦逐步取消。2012年6月8日,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8倍;7月6日,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7倍;2013年7月20日,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2015年存款利率將全面放開,金融機構可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利率水平,所謂的“利差保護”也就徹底不存在了。
其次,銀行投融資類產品的供求基本上是均衡的,不存在銀行利用賣方市場獲取暴利的可能。目前,我國的銀行類法人機構已有4000家左右,這些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產品基本上是同質的,競爭十分充分,金融消費者對產品價格有很強的敏感性。
從投資類產品看,客戶不僅可以在不同的銀行間、存款和理財等不同的產品間進行選擇,而且隨著資本市場的建設發展,金融“脫媒”的態勢不斷加劇,特別是近年來百花齊放的“大資管”格局初步形成,可供客戶選擇的產品迅速增多,券商、信托、保險,甚至互聯網的金融產品,都成為銀行存款的競爭對手。因此,即使存款利率尚未完全放開,銀行也不可能通過壓低資金成本獲取超額利潤。
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根據人民銀行的統計,2007年4月、10月及2009年10月、2010年10月,國內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均發生了多則7000億、少則1600多億的搬家現象,誘因都是股市的暴漲。
從貸款等融資類產品來看,大型企業作為優質客戶,可以在發行股票或債券、短期融資券或者內部財務公司融資等方式間自由選擇,即使是小微企業等實體較弱的資金需求者,創業板、三板市場的推出和四板市場的試點推廣,互聯網融資平臺的建設也都極大地拓寬了其融資渠道,銀行貸款面臨的競爭形勢非常嚴峻。從結算支付類產品看,僅從每個客戶錢包里的數張銀行卡就可以說明產品供給情況了,這里不再贅述。
最后,銀行受到嚴格監管,不具備暴利產生的環境。為了防止出現暴利行為,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就銀行業而言,作為貨幣經營企業,銀行業既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渠道,又與金融安全和經濟穩定關系密切,因此歷來是受到最嚴格監管的行業。
在價格管理方面,2014年發改委、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配套價格目錄,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對于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基礎性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也就是說,銀行雖然是競爭性商業機構,但產品價格仍然是受到嚴格約制的。反而是那些“有銀行之實、無銀行之名”的新型金融機構以及游走在法律邊緣的是民間金融組織,它們要么處在多家機構監管的“重疊地帶”,要么是監管的空白地帶,資金投向和價格幾乎不受任何約束,因此在資金供求緊張的時候,往往會肆意抬高價格,牟取暴利。
例如,對小微企業,大型銀行的綜合年利率(貸款利率+各種手續費)約為8-10%之間,但在地下錢莊,月息6分(折合年利率72%)、7分(折合年利率84%)很普遍,甚至部分地區、部分時候月息達到了2角(折合年利率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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