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7 01:17:37
同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獲悉,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老吉公司”)中方股東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白云山”)于2015年5月18日發布公告,對本公司刊登在證券日報2015年5月18日“A4 信息披露”版《同興藥業有限公司關于“王老吉”商標法律糾紛的進展公告》及《同興藥業有限公司關于王老吉股東知情權查賬訴訟案的再次聲明》(以下將前述進展公告及再次聲明合并簡稱為“同興藥業公告及再次聲明”),其中有涉及本公司、廣州白云山、廣州白云山控股股東——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公司的相關內容。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同興藥業在證券日報刊登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法律依據。
(一)關于“王老吉”商標法律糾紛
1、本案已經在2015年4月16日上午第一次開庭審理。廣州白云山公司在5月18日的公告中將該案開庭時間2015年4月16日錯寫為2015年4月26日,再次反映了相關公司對相關事實的不真誠態度。
2、本案涉及王老吉商標以及廣藥集團未履行王老吉商標注入王老吉公司承諾是否構成違約,同時涉訴金額達到¥40085279.81元;超出上市公司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應當及時披露。
3、本案涉及廣藥集團超期未履行所作出的公開承諾,違背廣藥集團2004年10月11日向同興藥業出具的《關于“王老吉”商標的使用及轉讓問題的承諾》。
4、本案涉及廣藥集團違背授予王老吉公司享有“王老吉”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約定的公開承諾。2004年11月8日廣州藥業在香港聯交所公告,在王老吉之商標明確寫明“于2004年11月8日,廣藥集團與王老吉訂立王老吉商標許可協議,據此,廣藥集團將就于中國制造之現有產品,授予王老吉使用王老吉商標之獨家使用權、連同王老吉有獨家使用權之5個額外王老吉商標,以及王老吉并無獨家使用權之3個額外商標,期限為王老吉商標許可協議生效日至廣藥集團不擁有王老吉商標所有權之日止。”
5、提醒注意的是,同興藥業的第二項訴訟請求,訴請法院判令廣藥集團立即停止授權許可紅罐王老吉的生產商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這是一重大訴訟行為。
6、該案件尚在審理中,同興藥業相信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二)關于王老吉公司股東知情權查賬訴訟案
在廣州白云山2015年5月18日的公告中再次損害了同興藥業聲譽權及王健儀董事長的名譽權,一審法院已經查明并認定“關于王老吉公司稱同興藥業董事長王健儀的行為損害了王老吉公司利益,以及認為同興藥業的查賬要求有不正當目的等問題,王老吉公司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實,如股東存在侵害公司權益的行為,王老吉公司可另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興藥業再次重申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并非基于自身利益,完全是基于王老吉公司賬目不清,股東無法實行財務審批權和監管權。同興藥業要求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查賬,披露賬目真實情況,讓社會公眾、全體股東、股民知道王老吉公司的真實情況,切實有效地維護全體股東、股民的合法權益。據悉,近期王老吉公司食品部分資產轉移就是例證。否則王老吉公司利益必將遭受進一步的損失,甚至面臨被虧蝕殆盡的境地。
二、本公司基于遵守法律和履行社會責任必須作出公告
1、本公司有權按照相關法律及規定,本著守法行事以及對廣大公眾、股民合法利益負責的態度,將相關事項予以公告披露。
王老吉商標涉訴案中,被告廣藥集團為廣州白云山的控股股東,第三人王老吉公司現為廣州白云山持股48.0465%的合營企業,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現為廣州白云山的全資子公司,按照相關法律及規定,涉訴內容均屬于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信息,依法應當及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現本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尤其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2.14條、第11.12.1條、第1.4條、第2.22條、第11.12.1條、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第11.1.1條、第11.1.2條、第11.1.3條、第11.1.4條、第11.1.5條的規定,本著守法行事以及對廣大公眾、股民合法利益負責的態度,將相關事項予以公告披露。
2、本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進行披露,并不需要經過廣州白云山的同意及許可。法律并沒有規定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及廣告。
3、法治是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的基礎,廣州白云山在2014年8月5日公告中,將剛剛起訴同興藥業董事長(標的額7萬)一事進行公告,該未審結案件的信息發布、擴散已經對同興藥業的商業信譽權,董事長的名譽權造成極大影響,意圖以輿論影響司法公正,本公司2015年5月18日在證券日報刊登公告事宜均比起訴同興藥業董事長(標的額7萬)訴訟案重大,且在本公司發布公告后,廣州白云山發布公告予以回應,已經距離同興起訴時間數月之久,其作為上市公司為何選擇性公告,隱瞞相關涉訴事實。
三、本公司法律舉措
廣州白云山5月18日公告行為已經對同興藥業及相關報社造成了不良影響,對同興藥業作為王老吉公司的股東利益、董事長聲譽造成了嚴重損失,本公司已委托律師事務所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詢證函件,要求:
(1)對本公司刊登在證券日報2015年5月18日中的“同興藥業公告及再次聲明”所述關于“王老吉”商標法律糾紛案中,廣藥集團超期未履行所作出的公開承諾將王老吉商標注入王老吉公司,廣藥集團違背授予王老吉公司享有“王老吉”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在香港聯交所公告中的公開承諾,以及同興藥業訴請法院判令廣藥集團立即停止授權許可紅罐王老吉的生產商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是否屬于違背承諾及重大訴訟行為;(2)前述行為是否應該及時進行信息披露;(3)申請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確認前述事宜是否合規合法。
本公司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追究相關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特此公告。
同興藥業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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