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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淮海農商行客戶250萬不翼而飛 涉事銀行:無上級領導授權不便多說

每經網 2015-06-04 00:38:06

時隔三年,劉華林不但未能追回810萬元欠款,就連匯給王成璽的300萬元辦事費也不翼而飛。劉華林認為,這是王成璽設計的一個圈套和陷阱。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黃晟    

 

每經記者 黃晟 

 

江蘇省邳州市民劉華林為了追回一筆總額為810萬元的短期借款,用盡各種方法未能如愿,他的一位邳州朋友王成璽聲稱自己“路子廣、關系多”,可以幫他追回該筆款項。無奈之中,劉華林依照王成璽的要求,向王成璽提供的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淮海農商行)前進支行的賬戶上分別匯款250萬元財產保全保證金和50萬好處費。

時隔三年,劉華林不但未能追回810萬元欠款,就連匯給王成璽的300萬元辦事費也不翼而飛。劉華林認為,這是王成璽設計的一個圈套和陷阱。

王成璽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既然此事司法部門已經介入,那么一切以司法部門的調查結論為主。

對于劉華林的相關說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相關各方,其中,徐州市淮海農商行前進支行臧行長回復稱,公安機關、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已經就此事展開調查,他作為網點負責人(基層支行),沒有上級領導的授權不便就此事多言。

那么,真相到底如何?為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赴實地進行了深入調查。

事起810萬元欠款糾紛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劉華林所提供的書面材料上看到,2011年8月21日,劉華林與新沂人錢某簽定了借款總額為810萬元的協議,借款期限為1個月,到期后,錢某并沒有如約償還,其回復劉華林說沒有錢還,多次催要無果后,劉華林準備將錢某告上法庭,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借款糾紛。

劉華林提供的書面反映材料記載,2011年9月,劉華林將起訴錢某討要810萬元欠款的事情告訴了王成璽,王成璽隨后對劉華林說,“我有個同學在徐州某法院擔任副院長,可以將錢某欠款810萬元的案子勝訴并追回款項,但這需要財產保全保證金,待案子勝訴后可以有效執行”,劉華林考慮幾天后,又接到王成璽的電話,王重申此前的相關說法。

劉華林回憶稱,2011年9月21日,劉華林委托王成璽在淮海農商行前進支行以劉華林的名義開立了個人存款賬戶。王成璽對他說,前進支行員工吳洪玉是徐州某法院一個庭長的妻子,為了辦好劉與錢某的案子,要給吳洪玉賬號匯50萬元好處費,并把吳洪玉賬號發給劉華林。隨后,劉華林便讓公司人員于2011年10月8日向吳洪玉賬號匯款50萬元。

經事后查明,吳洪玉確實收到該筆匯款,并通過應解匯款科目支取了該筆款項,而當初為王成璽辦理劉華林個人帳戶的前進支行工作人員正是吳洪玉。

2011年10月13日,劉華林又以公司人員陳某的賬戶給王成璽在淮海農商行辦理的劉華林存款賬戶匯款250萬元,《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參與匯款的陳某,其證明有這兩筆匯款存在,并向記者出具了打款小票和記賬憑證。

2015年4月,記者在淮海農商行前進支行當面采訪了吳洪玉,其表示匯款確有此事,但否認參與其中。吳洪玉稱,當時同事黃某借了她的卡轉一筆賬,其他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劉華林:300萬被轉走有貓膩

劉華林表示,250萬元的財產保全保證金和50萬元好處費匯出后,他多次找王成璽詢問事情進展,王成璽只是說,“你的錢在法院押著,我也拿不出來,有什么辦法?”

時過3年,直到2014年6月21日,劉華林稱,他在查詢銀行小票才發現,250萬元在存入淮海農商行前進支行的當日,即2011年10月13日,在他沒有到場,也沒有委托授權的情況,被他人冒充其簽名,分四筆將該巨款轉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劉華林提供的轉賬憑條上看到,250萬元匯款分成3筆處理:第一筆是提取現金100萬元,分2次、以每次50萬元存入張某賬戶;第二筆是匯給姬某110萬元;第三筆則是匯給另外一位張姓人員40萬元,這三筆款項的經辦人均為前進支行員工吳洪玉和另外一位吳姓人員。

劉華林稱,從取款憑證上看都是冒充他簽的名,也沒有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這樣看來,此事可能是預謀已久的,目的為騙取他的存款,而淮海農商行的個別工作人員違反了銀行操作規定,在自己不知情和未到場,也未提供有效代理證件的情況下,其巨額存款被他人轉走。

銀監部門:建議客戶走司法程序

對于劉華林的相關說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相關當事方和監管部門。徐州市淮海農商行前進支行臧行長回復稱,公安機關、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已經就此事展開調查,記者可到相關權威部門去了解,他作為網點負責人(基層支行),沒有上級領導的授權不便就此事多言。

徐州銀監局負責調查此事的胡姓處長稱,針對淮海農商行客戶劉華林存款被轉賬一事,銀監部門展開了深入調查,從目前的調查情況看,銀行方面不存在違規,整個工作流程等都是符合要求的。至于客戶稱,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大額轉賬問題,他們查到有客戶身份證復印件,但是不是身份證原件等重要問題要調看當時的監控錄像,而正常情況下,銀行的監控錄像只保存3個月,時間過去太久,這些錄像無法查看;而對于銀行取款轉賬單上的簽名非客戶本人的疑問,作為行政監管部門,目前查看到有客戶簽名,至于是不是客戶本人的簽名,這需要司法部門介入去調查鑒定,行政監管部門應讓位于司法部門,如果鑒定出的確非客戶本人簽名,該處罰就絕不會姑息,為此,他們建議客戶走司法程序。

“對于你所反映的關于客戶存款被違規轉賬的事宜,我真不知道,也沒有聽說過此事,可以說毫不知情。我給你一個我們法律事務部李主任電話,你可以和他聯系了解一下,他應該知道情況。”淮海農商行負責外宣工作的李主任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記者就此聯系了淮海農商行負責法律事務的李主任,他表示對此事也毫不知情,“從未聽說過”。他并稱,待了解清楚后再給予回復,但截至記者發稿,未收到回復。

王成璽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這是一個法制社會,我們人人都應尊重法律,既然劉華林(所說的糾紛)一事司法部門已經介入,那么我們一切以司法部門的調查結論為主。”

就在記者發稿之際,劉華林侄子劉照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出示了江蘇省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一份文件檢驗鑒定意見書原件,鑒定意見是:《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轉賬憑條》的簽名“劉華林”與樣本本人所書的“劉華林”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隨后,記者將這份鑒定意見書提供給了徐州銀監局,該局辦公室劉主任稱,會就此向局領導匯報,但正常而言,銀監局只接受司法機構提供的相關鑒定報告,不接受個人提送過來的鑒定報告,主要是事情隔太久,現在再倒過來追查銀行監管問題,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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