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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產業轉移稅收分配方案出臺 遷入地和遷出地3年內平分

每日經濟新聞 2015-06-25 00:38:53

彌合京津冀產業協同發展中的地方利益沖突,關鍵在于稅收分配。6月24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一份《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直接給出了未來的分配方案。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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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胡健

彌合京津冀產業協同發展中的地方利益沖突,關鍵在于稅收分配。6月24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一份《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直接給出了未來的分配方案。

此文件的目的是“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財經評論員李文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京津冀協同發展被高層提出以后,最近這一年多時間已經使得京津冀不再僅僅固守“一畝三分地”思維,市場力量也在倒逼企業作出最優選擇,而稅收分配問題的清晰界定,將使得遷入地和遷出地都心里更有底了。

遷出地可獲三年稅收補償

這份分享辦法的全文不足千字,但對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的稅收收入分配辦法的解釋十分清晰。在分享稅種上,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

就企業界定來看,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或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才可以納入分享范圍。

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于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范圍。分享方式上,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

這其中會涉及到一個時期的問題,按照分享辦法規定,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1:1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李文海說,此前產業轉移中的合理共享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沒有通行的辦法,對于企業的轉移,往往只能采用一事一議的辦法,由三地共同溝通解決稅收分配問題。

地方也已作出不少有益嘗試,比如去年上半年,中關村海淀園在國內建立的首個分園——秦皇島分園揭牌成立。經北京海淀區和秦皇島市雙方商定,對轉移企業實施4∶4∶2的稅收分享政策,即對企業產生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進行切分,20%作為園區產業扶持資金,余下80%由開發區和海淀園對半分成。

李文海說,雙方這樣開放的姿態,有力解決了兩地之間的利益鴻溝,調動了雙方的積極性,也解決了接下來的產業鏈條延伸等問題,但這種一事一議畢竟行政成本較高,而且未來河北大規模承接產業轉移時,難免又會發生承接地之間“暗戰”的低效率事件。

他表示,由國家部委統一出臺政策節省了很大成本,而且就“三稅”而言,國稅比例仍然更大,總調配工作由中央財政承擔,可以保護遷出地的積極性,并且提高產業轉移的效率。

避免政策洼地產生

既然國家層面已出臺稅收分配辦法,地方規范執行就必須要有條文約束。此次分享辦法就明確提出要規范遷移行為,各地不得為吸引企業遷入,對轄區內各類區域、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人員)等制定或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稅優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損壞國家整體利益。兩部委稱,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且未來還將加強績效評估。

近日,京津兩地先后召開了全市領導干部會議以及市委常委擴大會議,傳達學習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下稱《綱要》)。

此前的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正式審議通過了《綱要》。按照正常流程,京津先后召開會議傳達學習《綱要》,意味著《綱要》已經下發至省市,預計近期全文將向社會公布。

雖然《綱要》還并未正式公布,但三地對于產業轉移與協同發展都有了基本共識。河北某沿海城市招商部門相關負責人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目前的工作重點并非招企業入園,而是在琢磨如何給想入園的企業安排土地。

他表示,北京目前的產業政策定位已經十分清晰,有些企業在北京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受限于環保、勞動力成本等多項指標的嚴要求,它們自發向河北轉移的動力很足。“在此基礎上,我們更迫切需要的是國家制定統一政策,避免與兄弟城市進行承接產業轉移的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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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 稅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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