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11-03 16:39:32
投資者鄭先生因連續數日報價順序均為第一,卻仍未買到某股票,故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公開券商接受報價、申報買入某股票的順序及數量的政府信息。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鄭先生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因涉及投資者個體信息、證券持有人名冊、投資者委托、交易明細記錄等數據信息,不屬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所規定的應當公開的證券交易信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孫嘉夏
每經記者 孫嘉夏
面對不少走勢連續“一字板”的股票,如何成功“搶跑道”始終是眾多二級市場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投資者鄭先生因連續數日報價順序均為第一,卻仍未買到某股票,故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公開券商接受報價、申報買入某股票的順序及數量的政府信息。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鄭先生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因涉及投資者個體信息、證券持有人名冊、投資者委托、交易明細記錄等數據信息,不屬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所規定的應當公開的證券交易信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鄭先生因連續數日購買某股票未成交,于2015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一定期限內券商申報買入該支股票的順序及數量信息。而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開的電話答復后,鄭先生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了行政復議。中國證監會經審查認為,上交所履行組織證券集中交易的職能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并且券商申報的交易信息等是市場主體的民事活動信息,也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于是駁回鄭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鄭先生對此仍不服,于是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上交所辯稱其并非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亦不承擔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故鄭先生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作為授權組織,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故證券交易所具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屬于行政案件的適格被告。但鄭先生申請公開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資者個體信息、交易明細記錄等多項數據信息,屬于證券交易當事人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形成的個體信息,不屬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涉及的應當公開的證券交易信息,最終判決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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