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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運高新蘇州蹊蹺生意:轉手交易鋼材分文不賺

每日經濟新聞 2015-11-29 22:30:33

完成對江蘇承源鋼鐵鋼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源公司)的收購后,商人董木金突然發現,自己竟因此背上了一筆高達1.04億元的債務。

中外運高新物流(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高新蘇州)拿出的一份簽署于2012年8月20日的《還款協議》顯示,由于上海大蘆鋼建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蘆公司)對中外運高新蘇州存放于該公司倉庫內的鋼材損失負有責任,因此約定由大蘆公司向中外運高新蘇州賠償1.04億元,同時由承源公司承擔不可撤銷連帶擔保責任。

每經編輯 孫嘉夏     

◎每經記者 孫嘉夏  

完成對江蘇承源鋼鐵鋼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源公司)的收購后,商人董木金突然發現,自己竟因此背上了一筆高達1.04億元的債務。

中外運高新物流(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高新蘇州)拿出的一份簽署于2012年8月20日的《還款協議》顯示,由于上海大蘆鋼建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蘆公司)對中外運高新蘇州存放于該公司倉庫內的鋼材損失負有責任,因此約定由大蘆公司向中外運高新蘇州賠償1.04億元,同時由承源公司承擔不可撤銷連帶擔保責任。

“在收購前的盡職調查、財務審計中,都沒有發現這筆債務。”董木金稱。由于未能按時還款,中外運高新蘇州隨后將大蘆公司、承源公司訴至法院,也正是隨著法庭審理的深入,董木金逐漸發現了一系列疑點,并自認遭遇“做局”。

法庭調查查明,涉案鋼材由中外運高新蘇州向上海閩財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閩財)、上海詳意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詳意公司)等數家公司購得,共計37689.139噸,合同金額1.55億元,所購鋼材由大蘆公司入庫倉儲。其銷售對象則是上海東僑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僑公司)、上海秉達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秉達公司)等。所售鋼材同樣為37689.139噸,合同金額也是1.55億元。很明顯,這是一筆不賺錢的生意。

更蹊蹺的是,大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肖志葵,東僑公司、秉達公司、詳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肖傳永,上海閩財的法定代表人為肖傳林,而肖傳林與肖傳永均為肖志葵之子。

在這一場肖氏家族經由中外運高新蘇州左手倒右手的交易中,中外運高新蘇州全額支付了貨款,卻僅收取了訂貨方約5000萬元定金。由于此后鋼材遭法院查封,如今中外運高新蘇州不僅不賺錢還損失上億元,而肖氏父子則在無需移動鋼材的情況下套現上億元。“那么,中外運高新蘇州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董木金說。

一審敗訴后,董木金等人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11月19日,法庭召集當事人,通知了合議庭人員組成變動情況,預計案件將不日宣判。”董木金方代理律師季泉說。11月25日,中外運高新蘇州相關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案以法院判決為準,其不對爭議事項予以置評。

收購者背上億元債務  

作為承源公司收購方股東的代表,董木金向記者介紹,此前,因肖志葵、肖傳永一方對己方一股東欠款3220萬元,但始終無力償還。后雙方協商,決定以肖氏實際控制下的承源公司抵債,承源公司主營業務為倉庫出租,并在江蘇昆山地區擁有約4萬平方米廠房。2012年8月26日,承源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同意肖志葵、肖傳永等原股東將在公司持有的股權分別轉讓給董木金等人。2012年8月28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暨收購協議。

董木金稱,交易前已對承源公司進行了合規調查,雙方也通過一系列要約和文件,明確了承源公司全部的債務和存量資產等情況,但并未發現對中外運高新蘇州的擔保事項。“也就在股權收購完成后,中外運高新蘇州負責人拿出了《還款協議》,要求我們履行擔保義務。我們還是第一次見到這份協議,自然不會認可。”董木金說。

協議顯示,中外運高新蘇州與大蘆公司在2011年12月27日、2012年2月15日分別簽訂了《倉儲保管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大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中外運高新蘇州經濟損失1.04億元。大蘆公司確認其對中外運高新蘇州承擔賠償責任,并承諾在2012年9月29日之前清償上述債務。同時,承源公司為上述債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協議上并有三方單位公章及承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肖志奎的簽字及手寫日期。

而所謂“保管不善”,則是指當時因存放于大蘆建材市場倉庫的鋼鐵在多家銀行被重復抵押,而遭法院查封。“事實上,上海寶山區法院在2012年9月3日才下發裁定書查封涉案鋼材,而《還款協議》的簽訂日期卻是在2012年8月20日,這顯然不合情理。”董木金一方代理律師季泉說。

由于未能按時拿到回款,中外運高新蘇州依據《還款協議》將大蘆公司、承源公司訴至蘇州中院,但索賠金額由1.04億元降低至9999萬元。而此時,承源公司股東層也已完成更替,新股東入駐,法定代表人由肖志葵更換為董木金。

法庭上,大蘆公司表示,涉案標的物現仍存放于上海市寶山區,因涉及司法限制,標的物已無法提取。大蘆公司表示對中外運高新蘇州所述事實予以認可,對訴請也不持異議。同時,大蘆公司認為,在上述《還款協議》上,承源公司的落款簽章是該公司的法定簽章,以及時任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葵的親筆簽字,其擔保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公司內部規定,合法有效。

在更換股東后的承源公司看來,中外運高新蘇州與大蘆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時,由大蘆公司代為保存的鋼材仍然存放在其倉庫,并未毀損或滅失,該債權尚未確定,承源公司作為擔保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能成立。其次,承源公司認為債權形成過程違背常理,真實性依據不足。再者,中外運高新蘇州削減債權數額違背常理。另外,承源公司認為還款協議中所蓋印章并非工商登記備案的合法印章,屬私刻章,不具法律效力,對承源公司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矛頭指向《還款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中外運蘇州高新交由大蘆公司倉儲保管的鋼材已無法提取,因此大蘆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且中外運高新蘇州提供的鋼材購銷合同、過戶入庫單、貨款支付憑證等證明其已將37689.139噸、價值1.55億元的鋼材交由大蘆公司倉儲,雙方通過《還款協議》確定損失金額為1.04億元并無不當,承源公司無反證否定該損失金額。此外,也無證據證明還款協議中加蓋的承源公司印章系非法印章。

另外,法院認為肖志葵在將承源公司股權轉讓前不久,代表承源公司為大蘆公司提供擔保,如承源公司現任股東認為對股權轉讓行為產生影響,相關權利人可另行主張,但不能據此影響到對《還款協議》中所涉保證條款效力的認定。因此法院判決大蘆公司向中外運高新蘇州賠償9999萬元,承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董木金將矛頭指向了《還款協議》。“簽訂還款協議時,我們與承源公司原股東就股權收購事項,已經談得差不多了,只差形式上的變更登記備案。8天后的2012年8月28日,雙方正式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而承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志葵竟然在這時,還對外為自己實際控制下的另一家企業作出巨額擔保決定,其真實性和目的性、合法性都讓人懷疑。”董木金認為。

11月25日,記者多次撥打肖志葵電話,希望了解該次股權轉讓及對外擔保的詳細情況,但始終無人接聽。

另外,在承源公司的新股東們看來,由于該份協議中所使用的印章并非新股東接受承源公司后的備案用章,因而“合理懷疑”該份還款協議存在“倒簽時間”的可能性。“我們曾經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對《還款協議》的簽署日期等進行司法鑒定,但未獲批準。”董木金一方的代理律師季泉說。

董木金質疑的另一點是,中外運高新蘇州為何主動在訴請中,將索賠金額從1.04億元降低至9999萬元。“作為國有企業,中外運高新蘇州理應維護國有資產,這次卻主動放棄,不知是什么原因?”董木金說。

工商資料顯示,中外運高新蘇州股東包括中國外運華東有限公司、中國外運(香港)物流有限公司和蘇州高新(600736,SH)。蘇州高新財報顯示,中外運高新蘇州在2014年實現營業收入9146萬元、凈利潤684萬元;今年上半年營業收入4888.09萬元,實現凈利潤419.27萬元。顯然,1.04億元的賠償款如能入賬,對中外運高新蘇州而言是一筆不小的收入。

交易過程疑點待解  

更大的疑點則集中于交易過程。

一審中,中外運高新蘇州曾向法院提供了2012年3月至當年8月的十二份購銷合同及相應保證金憑證等,用以證明《還款協議》中對大蘆公司享有債權的真實性。

而承源公司則指出,“經我們調查,購銷合同的其余幾家公司,也與肖氏父子有關聯關系,有的是同鄉、有的是親戚,甚至有的連公章都由肖氏父子控制。”董木金說。

法庭審理則查明,2012年3月至8月,東僑公司、秉達公司等與中外運高新蘇州簽訂定向采購合同,定購共計37689.139噸鋼材,合同總金額為1.55億元,合同簽訂后則向中外運高新蘇州支付定金5073萬元。

而在上述同一時間,中外運高新蘇州作為需方,又與供方閩財公司、詳意公司等分別簽訂12份鋼材購銷合同,共計37689.139噸,合同金額同樣也是1.55億元,所購鋼材則交由大蘆公司入庫倉儲。在董木金看來,中外運高新蘇州的鋼材生意中,其進價與售價完全一致,轉手而沒有分文利潤,顯得不合常理。

另一方面,作為向中外運高新蘇州供貨的閩財公司、詳意公司等、和向中外運高新蘇州定貨的東僑公司、秉達公司均與肖志葵有關聯關系,且鋼材的交貨地址與提貨地址又同為肖志葵掌控下的大蘆鋼材建材市場。因此中外運高新蘇州無論是提貨抑或交貨,甚至都無需移動鋼材。

“這樣看來,這幾筆交易的真實性與目的都存疑。整個過程中,中外運高新蘇州只收取了5000多萬定金,卻將1.55億元的鋼材款全部支付給了閩財公司、詳意公司等,目的又是什么?”董木金說,“這意味著,在這一進一出中,中外運高新蘇州沒有賺取一絲利潤,倒是當時正因為鋼貿生意情況不佳而焦頭爛額的肖志葵、肖傳永一方,在鋼材左手倒右手根本不需移動的情況下,憑空套現1.04億元。”

董木金認為,可資佐證上述說法的,是中外運高新蘇州對損失金額的計算方式:“1.04億元的損失金額,是由中外運高新蘇州支付的貨款1.55億元,減去所收到的定金5000多萬而來。不能向別人供貨,顯然理當退還保證金,但中外運高新卻直接用于彌補自身損失,只能證明買賣雙方都存在關聯關系。”

中外運高新蘇州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以法院判決為準,其無法對涉案事項予以置評,并表示可由公司法務回應采訪請求,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回應。

董木金一方代理律師季泉則介紹,江蘇省高院于今年4月開庭審理該案件后,11月19日,法庭再次召集事件當事人,通知了合議庭人員組成變動情況,其預計案件將不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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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孫嘉夏 完成對江蘇承源鋼鐵鋼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源公司)的收購后,商人董木金突然發現,自己竟因此背上了一筆高達1.04億元的債務。 中外運高新物流(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高新蘇州)拿出的一份簽署于2012年8月20日的《還款協議》顯示,由于上海大蘆鋼建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蘆公司)對中外運高新蘇州存放于該公司倉庫內的鋼材損失負有責任,因此約定由大蘆公司向中外運高新蘇州賠償1.04億元,同時由承源公司承擔不可撤銷連帶擔保責任。 “在收購前的盡職調查、財務審計中,都沒有發現這筆債務。”董木金稱。由于未能按時還款,中外運高新蘇州隨后將大蘆公司、承源公司訴至法院,也正是隨著法庭審理的深入,董木金逐漸發現了一系列疑點,并自認遭遇“做局”。 法庭調查查明,涉案鋼材由中外運高新蘇州向上海閩財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閩財)、上海詳意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詳意公司)等數家公司購得,共計37689.139噸,合同金額1.55億元,所購鋼材由大蘆公司入庫倉儲。其銷售對象則是上海東僑鋼鐵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僑公司)、上海秉達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秉達公司)等。所售鋼材同樣為37689.139噸,合同金額也是1.55億元。很明顯,這是一筆不賺錢的生意。 更蹊蹺的是,大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肖志葵,東僑公司、秉達公司、詳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肖傳永,上海閩財的法定代表人為肖傳林,而肖傳林與肖傳永均為肖志葵之子。 在這一場肖氏家族經由中外運高新蘇州左手倒右手的交易中,中外運高新蘇州全額支付了貨款,卻僅收取了訂貨方約5000萬元定金。由于此后鋼材遭法院查封,如今中外運高新蘇州不僅不賺錢還損失上億元,而肖氏父子則在無需移動鋼材的情況下套現上億元。“那么,中外運高新蘇州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董木金說。 一審敗訴后,董木金等人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11月19日,法庭召集當事人,通知了合議庭人員組成變動情況,預計案件將不日宣判。”董木金方代理律師季泉說。11月25日,中外運高新蘇州相關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案以法院判決為準,其不對爭議事項予以置評。 收購者背上億元債務 作為承源公司收購方股東的代表,董木金向記者介紹,此前,因肖志葵、肖傳永一方對己方一股東欠款3220萬元,但始終無力償還。后雙方協商,決定以肖氏實際控制下的承源公司抵債,承源公司主營業務為倉庫出租,并在江蘇昆山地區擁有約4萬平方米廠房。2012年8月26日,承源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同意肖志葵、肖傳永等原股東將在公司持有的股權分別轉讓給董木金等人。2012年8月28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暨收購協議。 董木金稱,交易前已對承源公司進行了合規調查,雙方也通過一系列要約和文件,明確了承源公司全部的債務和存量資產等情況,但并未發現對中外運高新蘇州的擔保事項。“也就在股權收購完成后,中外運高新蘇州負責人拿出了《還款協議》,要求我們履行擔保義務。我們還是第一次見到這份協議,自然不會認可。”董木金說。 協議顯示,中外運高新蘇州與大蘆公司在2011年12月27日、2012年2月15日分別簽訂了《倉儲保管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大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中外運高新蘇州經濟損失1.04億元。大蘆公司確認其對中外運高新蘇州承擔賠償責任,并承諾在2012年9月29日之前清償上述債務。同時,承源公司為上述債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協議上并有三方單位公章及承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肖志奎的簽字及手寫日期。 而所謂“保管不善”,則是指當時因存放于大蘆建材市場倉庫的鋼鐵在多家銀行被重復抵押,而遭法院查封。“事實上,上海寶山區法院在2012年9月3日才下發裁定書查封涉案鋼材,而《還款協議》的簽訂日期卻是在2012年8月20日,這顯然不合情理。”董木金一方代理律師季泉說。 由于未能按時拿到回款,中外運高新蘇州依據《還款協議》將大蘆公司、承源公司訴至蘇州中院,但索賠金額由1.04億元降低至9999萬元。而此時,承源公司股東層也已完成更替,新股東入駐,法定代表人由肖志葵更換為董木金。 法庭上,大蘆公司表示,涉案標的物現仍存放于上海市寶山區,因涉及司法限制,標的物已無法提取。大蘆公司表示對中外運高新蘇州所述事實予以認可,對訴請也不持異議。同時,大蘆公司認為,在上述《還款協議》上,承源公司的落款簽章是該公司的法定簽章,以及時任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葵的親筆簽字,其擔保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公司內部規定,合法有效。 在更換股東后的承源公司看來,中外運高新蘇州與大蘆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時,由大蘆公司代為保存的鋼材仍然存放在其倉庫,并未毀損或滅失,該債權尚未確定,承源公司作為擔保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不能成立。其次,承源公司認為債權形成過程違背常理,真實性依據不足。再者,中外運高新蘇州削減債權數額違背常理。另外,承源公司認為還款協議中所蓋印章并非工商登記備案的合法印章,屬私刻章,不具法律效力,對承源公司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矛頭指向《還款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中外運蘇州高新交由大蘆公司倉儲保管的鋼材已無法提取,因此大蘆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且中外運高新蘇州提供的鋼材購銷合同、過戶入庫單、貨款支付憑證等證明其已將37689.139噸、價值1.55億元的鋼材交由大蘆公司倉儲,雙方通過《還款協議》確定損失金額為1.04億元并無不當,承源公司無反證否定該損失金額。此外,也無證據證明還款協議中加蓋的承源公司印章系非法印章。 另外,法院認為肖志葵在將承源公司股權轉讓前不久,代表承源公司為大蘆公司提供擔保,如承源公司現任股東認為對股權轉讓行為產生影響,相關權利人可另行主張,但不能據此影響到對《還款協議》中所涉保證條款效力的認定。因此法院判決大蘆公司向中外運高新蘇州賠償9999萬元,承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董木金將矛頭指向了《還款協議》。“簽訂還款協議時,我們與承源公司原股東就股權收購事項,已經談得差不多了,只差形式上的變更登記備案。8天后的2012年8月28日,雙方正式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而承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志葵竟然在這時,還對外為自己實際控制下的另一家企業作出巨額擔保決定,其真實性和目的性、合法性都讓人懷疑。”董木金認為。 11月25日,記者多次撥打肖志葵電話,希望了解該次股權轉讓及對外擔保的詳細情況,但始終無人接聽。 另外,在承源公司的新股東們看來,由于該份協議中所使用的印章并非新股東接受承源公司后的備案用章,因而“合理懷疑”該份還款協議存在“倒簽時間”的可能性。“我們曾經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對《還款協議》的簽署日期等進行司法鑒定,但未獲批準。”董木金一方的代理律師季泉說。 董木金質疑的另一點是,中外運高新蘇州為何主動在訴請中,將索賠金額從1.04億元降低至9999萬元。“作為國有企業,中外運高新蘇州理應維護國有資產,這次卻主動放棄,不知是什么原因?”董木金說。 工商資料顯示,中外運高新蘇州股東包括中國外運華東有限公司、中國外運(香港)物流有限公司和蘇州高新(600736,SH)。蘇州高新財報顯示,中外運高新蘇州在2014年實現營業收入9146萬元、凈利潤684萬元;今年上半年營業收入4888.09萬元,實現凈利潤419.27萬元。顯然,1.04億元的賠償款如能入賬,對中外運高新蘇州而言是一筆不小的收入。 交易過程疑點待解 更大的疑點則集中于交易過程。 一審中,中外運高新蘇州曾向法院提供了2012年3月至當年8月的十二份購銷合同及相應保證金憑證等,用以證明《還款協議》中對大蘆公司享有債權的真實性。 而承源公司則指出,“經我們調查,購銷合同的其余幾家公司,也與肖氏父子有關聯關系,有的是同鄉、有的是親戚,甚至有的連公章都由肖氏父子控制。”董木金說。 法庭審理則查明,2012年3月至8月,東僑公司、秉達公司等與中外運高新蘇州簽訂定向采購合同,定購共計37689.139噸鋼材,合同總金額為1.55億元,合同簽訂后則向中外運高新蘇州支付定金5073萬元。 而在上述同一時間,中外運高新蘇州作為需方,又與供方閩財公司、詳意公司等分別簽訂12份鋼材購銷合同,共計37689.139噸,合同金額同樣也是1.55億元,所購鋼材則交由大蘆公司入庫倉儲。在董木金看來,中外運高新蘇州的鋼材生意中,其進價與售價完全一致,轉手而沒有分文利潤,顯得不合常理。 另一方面,作為向中外運高新蘇州供貨的閩財公司、詳意公司等、和向中外運高新蘇州定貨的東僑公司、秉達公司均與肖志葵有關聯關系,且鋼材的交貨地址與提貨地址又同為肖志葵掌控下的大蘆鋼材建材市場。因此中外運高新蘇州無論是提貨抑或交貨,甚至都無需移動鋼材。 “這樣看來,這幾筆交易的真實性與目的都存疑。整個過程中,中外運高新蘇州只收取了5000多萬定金,卻將1.55億元的鋼材款全部支付給了閩財公司、詳意公司等,目的又是什么?”董木金說,“這意味著,在這一進一出中,中外運高新蘇州沒有賺取一絲利潤,倒是當時正因為鋼貿生意情況不佳而焦頭爛額的肖志葵、肖傳永一方,在鋼材左手倒右手根本不需移動的情況下,憑空套現1.04億元。” 董木金認為,可資佐證上述說法的,是中外運高新蘇州對損失金額的計算方式:“1.04億元的損失金額,是由中外運高新蘇州支付的貨款1.55億元,減去所收到的定金5000多萬而來。不能向別人供貨,顯然理當退還保證金,但中外運高新卻直接用于彌補自身損失,只能證明買賣雙方都存在關聯關系。” 中外運高新蘇州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以法院判決為準,其無法對涉案事項予以置評,并表示可由公司法務回應采訪請求,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回應。 董木金一方代理律師季泉則介紹,江蘇省高院于今年4月開庭審理該案件后,11月19日,法庭再次召集事件當事人,通知了合議庭人員組成變動情況,其預計案件將不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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